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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铜梁区促进商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试行)》

时间: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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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商务委员会

关于《铜梁区促进商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试行)》的解读


按照第十六届党代会坚定不移大抓实体经济、大抓开放发展的工作部署,重庆市铜梁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印发了《铜梁区促进商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试行)》(铜商务发〔202229号),以下简称《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按照铜梁区第十六届党代会坚定不移大抓实体经济、大抓开放发展的工作部署,20223月,由区商务委牵头启动了《铜梁区促进商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撰写工作,结合我区实际,通过资料收集、文稿编制、座谈讨论,20224月形成了《铜梁区促进商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多次修改后形成了《铜梁区促进商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送审稿)》,并经第十八届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政策目的

通过政策奖励和补助的方式,着眼培育壮大商贸企业,着力推动构建数字赋能、业态高端、特色鲜明、辐射力强的新时代商务体系,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内容解读

(一)补助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在铜梁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及本措施明确规定的个体户

(二)补助奖励条件:符合《措施》要求。

       (三)补助奖励内容

1.支持培育限上企业

1对限额以下首次成长为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纳入限上统计次年起三年内,每年分别按5万元、2万元、3万元给予补助期内下限的取消剩余补助。

2对新增限上个体户给予2000/户的一次性补助。

3)对报表及时规范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每年2400/户的统计报表工作补助。

2.支持重点商业特色街区打造

按照区政府重点规划建设打造的、达到市级及以上商业特色街区(含美食街、夜市街等)建设标准的,给予项目建设、装修、营销等方面的资金支持,验收通过后给予实际投资额的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3.支持各镇农贸市场建设

1)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0万元。

2)对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5万元

3)对改造维修的按照实际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支持农村快递物流发展

对通过网销渠道销售本地生产的农产品到区外的企业,按照实际产生快递运输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支持三级物流体系建设

三级物流体系中正常运营的村级服务站点每年补助2400/

6.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对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的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7.支持会展经济发展

1对参加经区商务部门推荐的国家级、市级或区级会展、商服竞技比赛区内企业给予实际展位费和搭建费全额补助,交通费和食宿费按每户不超过市内2000/次、市外4000/次的标准给予补助,参展货物运输费按实际发生的50%给予补助

2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开展的会展活动,对举办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区政府直接主办的重大展会除外)。

8.支持品牌创建

1)对新获评五星、四星、三星级农家乐,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低等级升高等级的只给予差额补助

2对新评定的五钻(五叶)、四钻(四叶)、三钻(三叶)级酒家酒店(绿色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低等级升高等级的只给予差额补助。

3)对新获评“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3万元补助

4)对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定的“商贸企业十强”和“餐饮企业十佳”,一次性给予每个企业1万元补助。

9.鼓励外商投资

1对区内有实际利用外资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按照0.02/美元的标准对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实际到位外资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直接投资到位资金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补助

10.支持外贸发展

重点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自主品牌创建、出口技改研发、发展跨境电商等根据企业发展绩效给予一定补助

11.支持重大商务项目

对铜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外经贸企业和对全区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12.支持的其他方面

支持商务市场主体或相关单位开展项目申报、真实性审核、专家评审、专项审计、验收、绩效评估和品牌创建等;支持商务市场主体或相关单位组织商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统计人员以及电子商务等商务行业人员培训提高;支持商务市场主体及相关单位开展市场保供、市场监测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发展。

、实施日期

本措施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梁区商贸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铜商务发〔20177号)同时废止202211日至本措施施行日期间的补助,参照本措施执行。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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