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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42 办结42
《关于新增2个、撤销9个铜梁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
答:以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认定的水源地名单为划定对象,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步更新水源地基础信息。
《关于新增2个、撤销9个铜梁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
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的原住居民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住房等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当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应当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应当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者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关于新增2个、撤销9个铜梁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
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完成三类标志 设置:一是在保护区边界拐点处设立明确的一、二级和准保护区界标,基本标识出水源保护区范围;二是道路桥梁航道穿越水源保护区的,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内河 助航标志》有关规定,在道路、桥梁进出保护区端口以及水域沿岸明显处,设置可辨识的交通警示标志;三是根据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情况,因地制宜设置水源保护宣传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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