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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铜梁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日期:2021-06-07


为了规范我区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重庆市铜梁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简称《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对征地范围、征地责任主体、征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等方面作出较大调整,市政府于2021年5月21日、5月31日先后公开发布《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对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调整,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铜府发〔2007〕5号 、〔2008〕12号、〔2010〕15号、〔2013〕7号、 〔2017〕4号和铜府〔2010〕225号文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应依据市政府令第344号和渝府发〔2021〕14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章34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补偿安置原则、区政府及部门、镇(街道办事处)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主要明确区片综合地价、房屋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形以及企业搬迁补助等内容。

(三)第三章人员安置。明确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的确定、安置对象的确定、参保原则规定和促进就业等内容。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明确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三种住房安置方式的适用、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面积标准、安置房购买价格、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住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新旧《实施办法》差异对比

《实施办法》主要调整完善了如下内容:

(一)关于征地责任主体。新法将作出征地行政行为的主体由市、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办法》按此规定,强化了区政府征地主体责任。

(二)关于区片综合地价。新法将原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人计算的方式,调整为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征地面积进行计算。《实施办法》规定了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按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发放标准和方式《实施办法》作了规定。

(三)关于房屋补偿标准。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实施办法》规定对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四)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对取得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活动,结合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产业多样化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综合多因素,制定了搬迁补助费标准。

(五)关于人员安置范围。《实施办法》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综合考量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户口等因素,将人员安置范围细化为6类情形。《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以及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不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六)关于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结合我区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和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的实际情况,部分征地时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由按被征收的耕地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人均耕地数量,调整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安置人数,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cqstl.gov.cn)查询。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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