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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2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0
字号:


铜府办发〔2022〕32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梁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铜梁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梁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方案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全力将我区打造成为更好环境更优生态的宜居美地、更有保障更加和谐的民生福地。

二、工作目标

以完善全区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为重点,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十四五”期间,全区总计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00套(间)。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职住平衡原则。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域、职住平衡”的思路,根据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控制指标,重点在铜梁高新区、铜梁高新区大庙组团、龙城天街商圈等新市民、青年人净流入的区域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坚持多元供给原则。按照“盘活存量为主,适当新建为辅”的思路,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支持国有企业、租赁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拓宽房源筹集渠道,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多元供给。

四、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规定合理配置服务功能及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配建停车泊位指标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以下类型的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可以申请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居住类存量房盘活。闲置的公租房、人才房、限价商品房及企事业单位自有住房、可集中收储的居民自有房屋等盘活。

(二)非居住类存量房屋改造。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性质存量房改造。

(三)新建配建。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新建配建。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认定程序。企业提出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核查确认等初审工作,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项目及建设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会审,报区政府同意后出具项目认定书,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二)落实土地政策。落实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等支持政策,根据租赁需求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三)强化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等资金支持,按照计划安排核拨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四)强化金融支持。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业提供贷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中心)

(五)落实水电气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用气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如协商未达成一致,按供水、供电、供气相关程序进行改造。(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水利局,国网重庆铜梁供电公司、龙泽水务公司、潜能燃气公司)

(六)落实税费优惠。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将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应的项目资本金可以降低50%核定监管金额。(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七)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在铜梁区无房的居民(指本人及配偶在铜梁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租房和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通过户籍、婚姻、就业等信息确认租住对象资格,重点供应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八)完善公共服务。探索租购同权,对符合我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的承租户子女按政策要求统筹安排入学。(责任单位:区教委)

六、运营管理

(一)强化配租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二)强化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由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单套(间)建筑面积计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标准,年涨幅不超过5%。市场租金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安全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动产权利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运营主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各镇(街道)要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隐患整改、房屋安全应急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与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区住房城乡建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上报检查结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任务,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融媒体优势,通过新闻报道、短视频、公众号等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措施及成效,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铜梁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区级有关部门任务分工表









附件1


铜梁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王小波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区财政局局长

区经济信息委主任

唐建民区教委主任

区住房城乡建委主任

李祥华区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朱华友区民政局局长

何春雨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欧朝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

区水利局局长

刘秀丽区金融发展中心主任

冉洪波区税务局局长





附件2


区级有关部门任务分工表

序号

部门

1

区住房城乡建委

统筹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牵头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划、标准和审批流程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房源筹集、质量安全监管和运营管理等;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政策、资金支持,统筹拟定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2

区发展改革委

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资金申报、分解和跟踪管理,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

3

区财政局

争取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工程专项资金支持,按照计划安排核拨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4

区经济信息委

协调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供电、供气等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工作,落实民用电、气收费政策。

5

区教委

指导学校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涉及教育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导入和监管。

6

区公安局

配合区住房城乡建委确认租住对象资格,为系统平台提供户籍等信息,提供新市民等人口数据。

7

区民政局

配合区住房城乡建委确认租住对象资格,为系统平台提供婚姻等信息。

8

区人力社保局

配合区住房城乡建委确认租住对象资格,为系统平台提供就业等信息。

9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落实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等支持政策,根据租赁需求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10

区水利局

协调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供水等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工作,落实民用供水收费政策。

11

区税务局

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12

区金融发展中心

协调金融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贷款,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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