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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30
字号:


铜府办〔2021〕14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暂行)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工作原则5

1.4 适用范围5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5

2.1 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及职责5

2.2 区救助组办公室10

3 灾害预警响应11

3.1 预警信息发布11

3.2 预警响应评估及启动11

3.3 预警响应措施12

3.4 预警响应终止12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13

4.1 灾情信息报告13

4.2 灾情信息发布14

5 应急响应14

5.1 启动权限14

5.2 Ⅳ级响应15

5.3 Ⅲ级响应16

5.4 Ⅱ级响应17

5.5 I级响应19

5.6 响应终止21

6 灾后救助21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21

6.2 冬春救助21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22

7 保障措施23

7.1 资金保障23

7.2 物资保障23

7.3 通信保障23

7.4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23

7.5 人力资源保障24

7.6 交通运输保障24

7.7 治安保障24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24

8 附则25

8.1 术语解释25

8.2 预案管理25

8.4 预案实施26

9 附录26

9.1铜梁区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电话26

9.2铜梁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2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铜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救助、群众自救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铜梁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及职责

成立铜梁区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救助组”),统筹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任副组长。

区救助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镇街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成员组成和职责如下:

区人武部:根据需要,协调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与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及时在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网络舆情的监测、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受损天然气长输管道的紧急修复,全区重大防灾减灾项目审定,协助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指导灾区做好因灾损毁重点项目规划和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检查,提出平抑物价的对策措施,防止不法商贩哄抬物价,借机敛财。

区教委: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防灾救灾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工业企业灾情核实、上报和灾后恢复生产;协调通信企业尽快恢复灾毁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救灾通信畅通;协调燃气部门尽快恢复灾区被损坏燃气设施,保障燃气供应。

区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交通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的灾情核实、上报,引导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镇街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筹集管理和调度,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救灾资金使用。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城镇内涝,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组织实施受灾工程设计和施工;负责检查自然灾害易发区建筑设施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负责指导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灾情的核实、上报;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对城市运行有较大影响的天气预警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国、省、县道公路交通灾情的核实、上报,并组织国、省、县道公路和通航水域的应急抢险和运输队伍,尽快恢复被损坏的公路、通航水域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灾民的疏散,协调高速公路为应急运输提供绿色通道。

区水利局:负责江河水位情况的发布,受损水利设施的恢复,受损城市供水管道的紧急修复;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编制重要江河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镇街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做好库区的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用水;负责协调龙泽水务公司用水供应、用水安全和开展灾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系统灾情的核实、上报;负责全区农业灾后恢复和发展工作;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做好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的救灾工作,及时通报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情况。

区商务委:负责商贸企业灾情核实、上报;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所需的吃、穿、用等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工作;帮助指导受灾商贸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及时恢复正常生产和经营。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做好灾后旅游景区、文化保护单位、文物、广播电视设施损失等灾情的核实、上报及修复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负责受灾地区疫情和可能危及生命与健康的信息资料报告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援助。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市级下拨及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按照行业标准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区国资中心: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发布预警信息,负责防雹增雨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负责防雷安全工作,及时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情况。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通讯设施灾情的核实、上报;负责通信中断情况的紧急修复,以及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的紧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金融机构灾情的核实、上报;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协同建立灾害救助保险制度。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国网重庆铜梁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灾情的核实、上报,负责损坏电力设施的修复和紧急供电工作。

以上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工作组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2.2  区救助组办公室

区救助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救助办”)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要设立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联络办公室,负责有关联络事宜(详见附录9.1)。

区救助办职责:

(1)在区救助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应急预案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2)向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组传达区救助组的指令并监督落实;

(3)按照区救助组的要求派出救灾工作小组,到灾害现场核查灾情,具体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及时收集并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区救助组汇报灾情变化和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抗灾救灾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5)协调有关部门及工作组做好救灾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信息发布

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应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向区救助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  预警响应评估及启动

区级相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区救助组可视灾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镇街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镇街和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根据预警灾害种类,派出相应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基本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由区救助组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区应急局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汇总、报送工作,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1.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4.1.3灾情报告程序和时限

(1)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对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立即上报;区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区委、区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续报。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镇街每24小时须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24小时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3)核报。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应在2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的数据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报后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1.4区应急局、各镇街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灾情灾害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进行灾情报送,待灾情灾害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补报。

4.1.5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  应急响应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救灾工作。
   按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后果,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四级。

5.1  启动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自然灾害损失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Ⅲ级响应由区减灾办启动,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的启动,由区长批准。

5.2  级响应

5.2.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1—2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5.2.2  响应措施

(1)区救助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受灾镇街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筹集款物开展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区减灾办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3)区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街开展救灾工作并慰问受灾人员。
  
(4)根据受灾镇街的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镇街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救助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区救助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5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5.3.2响应措施

(1)区救助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受灾镇街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申请救灾款物援助。

(3)由区减灾办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街开展救灾工作,慰问受灾人员。

(4)根据受灾镇街的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

(5)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镇街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督促指导镇街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7)灾情稳定后,区救助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救助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Ⅱ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6—10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5.4.2 响应措施
   (1)区救助组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镇街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及区救助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受灾镇街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灾害现场,成立现场救助指导组,指挥应急救助工作。受灾镇街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申请救灾款物援助。

(3)由区减灾办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到受灾镇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街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的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

(5)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镇街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必要时组织当地医疗机构派出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

(6)区委宣传部指导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救助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应急局分别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应急局。区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救助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I级响应

5.5.1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1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注:分级响应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5.2 响应措施
   (1)区救助组召开由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的会议,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区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及区救助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灾镇街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灾害发生现场,成立现场救助指导组,指挥应急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指导受灾镇街开展救灾工作。

(3)区救助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救助组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救助组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救助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镇街的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必要时,区救助组组织协调驻铜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区应急局适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专职综合应急救援队、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救助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应急局分别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应急局。区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救助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区救助组组长批准应急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区应急局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区应急局应当在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区应急局于每年10月10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3)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根据镇街的实际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辖区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区应急局根据倒损住房情况向市应急局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2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6.3.3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每年将自然灾害储备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

7.2  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和各镇街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紧急救灾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信、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要的物资,由水利、交通、建设、电力、通信、卫生健康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它基本生活救助所需物资等,由区应急局储备和筹集。

7.3  通信保障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通信中断情况的紧急修复、紧急通信保障工作。

7.4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4.1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的需要,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保障各种自然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7.4.2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可依法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

7.4.3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高效。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区救助组组织民政、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区应急局建立健全覆盖全区镇街、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建立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协调交通运输车辆,确保救援人员和物资能及时安全地到达指定的地点。

7.7  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事发地镇街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并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社会稳定。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区救助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应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在全区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7.8.2区救助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救助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组织灾害信息员、自然灾害救助队伍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8.3区救助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应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有关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风雹、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管理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原则上每3年组织修订一次。区救助组成员单位、各镇街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8.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牵头制定和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通过专家评审,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

9  附录

9.1铜梁区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区委办

45695570

区政府办

45632177

区委宣传部

45695157

区发展改革委

64406122

区教委

45678015

区科技局

45688139

区经济信息委

45689016

区公安局

4587455045874551

区民政局

45682659

区司法局

4568228145670596

区财政局

45682137

区生态环境局

45695138

区住房城乡建委

45693111

区城市管理局

45670320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4564327645632532

区交通局

4568275845675913

区水利局

45632902

区农业农村委

45695001

区商务委

45686371

区文化旅游委

6440860064408620

区卫生健康委

45695084

区应急局

45612350

区审计局

45682186

区林业局

45692775

区大数据发展局

45698155

区国资中心

45685993

区气象局

6441091164410909

区人武部军事科

8730388887303805

区消防救援支队

4568911945695883(夜)

执勤三大队

45632274

区总工会

45682146

团区委

45695588

国网重庆铜梁供电公司

45348012

铜梁储备粮公司

45682135

区人民医院

45656868

区中医院

45659397

中国电信铜梁分公司

45681808

中国移动铜梁分公司

15823545531

中国联通铜梁分公司

87305502

巴川街道

45682675

东城街道

45870841

南城街道

45689509

蒲吕街道

45488102

旧县街道

45425618

土桥镇

45625414

二坪镇

45430581

水口镇

45434275

白羊镇

45851201

平滩镇

45211002

双山镇

45218315

小林镇

64410866

虎峰镇

45511190

福果镇

45517021

石鱼镇

45581345

少云镇

45866043

高楼镇

45865290

维新镇

45862016

大庙镇

45366002

围龙镇

45360320

华兴镇

45363333

庆隆镇

45480011

永嘉镇

45399003

西河镇

45391141

安溪镇

45393101

侣俸镇

45266004

太平镇

45621001

安居镇

45855001

9.2铜梁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

单位

序号

姓名

岗位(职务)

值班电话

区消防救援支队

1

鲜发均

支队长

45689119(白)

2

副支队长

45695883(夜)

区专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旧县分队

1

分队长

45426119

2

副分队长

安居分队

1

分队长

45853119

2

彭安兵

副分队长

维新分队

1

分队长兼驾驶员

45864119

2

潘世远

副分队长

平滩分队

1

分队长

45218119

2

副分队长

大庙分队

1

分队长

45364119

2

康纯江

副分队长

永嘉分队

1

郭基勇

分队长兼驾驶员

45399119

2

梁义晨

副分队长兼驾驶员

蒲吕分队

1

分队长兼驾驶员

45486119

2

吴成伟

副分队长兼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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