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府办〔2020〕89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空气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进一步规范我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铜梁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空气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时)的应对工作。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分级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铜梁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工业废气应急组、城区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生活污染源应急组和宣传引导组6个工作组。6个工作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详见附件1)。
3.1.1 日常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及时转发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空气质量数据。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与预警预报,开展空气重污染天气下天气情况预测及气象状况的趋势分析。监测项目包括常规气象要素、大气成分观测、大气能见度等。
3.1.2 应急监测
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要在常规大气环境监测和环境气象监测网络的基础上,视情况增加高空和移动监测手段,开展高空污染物和高空环境气象要素监测以及重点区域移动车载式连续监测。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将预警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报区政府备案。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空气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3.2.3 预警行动
黄色预警每8小时、橙色和红色预警每4小时可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微信、商圈大屏幕等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引导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达到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监测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加强监控,对空气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等情况及时作出预测预报。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预警有降级可能时,由原发布单位宣布预警级别调整。
经预测或实测,预警区域未来空气质量不满足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预警解除时,应急自行终止。特别情况预警级别调整服从市级部门部署安排。
根据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级别,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对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
发布预警信息后,分别启动对应级别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下设的综合协调组、工业废气应急组、城区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生活污染源应急组和宣传引导组,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详见附件2)。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分为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1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4.2.1.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提醒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减少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或要求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取消学生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加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和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2.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缩短城市路灯开启时间。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交出行或乘坐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物排放;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4.2.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按照我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黄色预警要求,督促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减排等措施。对响应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每日进行1次现场检查,监督其高效运行除尘设施。
加大对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在线监管和现场执法力度,对预警期间各项违法排污行为一律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对污染排放不达标企业和不能完成减排任务企业以及污染排放扰民企业依法实行强制停产。
(2)减少扬尘污染
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建筑施工工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严控制扬尘污染。
加强施工扬尘执法检查,增加对辖区内各类建筑施工工地的检查频次,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建筑工地增加料堆、土堆的洒水、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有关企业对施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道路每6小时进行1次冲洗、洒水和保湿作业。
加强对运输散装砂石、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车辆的监管,依法禁止无密闭措施运输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
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扫和洒水次数,尤其是城区主干道道路每6小时进行1次机扫和洒水作业,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多功能雾炮降尘车采取不间断作业方式强化控尘。
加强渣土消纳场扬尘监管与执法检查。加大对各类渣土消纳场洒水保湿、冲洗出入车辆、倾倒点湿法作业等控尘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频次;各类渣土消纳场在日常控尘措施的基础上,每6小时开展1次洒水降尘作业。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放场全部依法暂停生产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加强对重点企业煤、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的检查;有关企业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道路每6小时进行1次冲洗。
(3)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加大对高排放机动车违规上路行驶的执法检查力度,限行区域内全天依法禁行高排放机动车。
严厉查处冒黑烟车辆以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在城区道路行驶的行为,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
引导市民减少自驾车出行。优化提升公交运力,增加发车密度和频次,保证市民出行便利。
(4)减少生活污染
劝阻露天烧烤、露天夜市摊点等经营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制止力度。
依法禁止违规露天燃烧农业废弃物、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垃圾、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
依法禁止沥青熔化作业,减少铺设沥青路面作业(含划定道路交通标线)时间。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执法监管,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使用燃煤。
(5)增加管理措施
增加现场巡查监管频次,加大各类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预警期间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加强对汽油、柴油品质监管,查处销售、使用含硫量高的劣质汽油、柴油行为。
增加交巡警出勤人数,延长出勤时间,加强道路交通指挥与疏导,保障道路通畅。
(6)增加人工增雨
在具备人工增雨条件时,采用火箭弹、高炮等方式开展全天候增雨作业,并根据需要扩大范围,增加频次。
4.2.2Ⅱ级响应措施(橙色预警)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2.1 健康防护措施
要求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取消学生户外活动。
依法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2.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2.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按照我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橙色预警要求,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减产,重点督促非煤矿山、水泥生产、砖瓦窑生产企业按要求减产减排。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加大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制造、包装印刷、机动车维修、家具制造、大型喷涂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企业管控力度,对重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艺环节依法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
(2)减少扬尘污染
依法禁止所有园林绿化、道路开挖等室外施工作业。
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增加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并对周边被污染道路实施冲洗。
进一步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加密道路机扫和洒水次数,多功能雾炮车24小时喷雾降尘,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对响应区域内城区道路每4小时进行1次机扫和洒水作业,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
进一步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的煤、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有关企业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的道路每4小时进行1次冲洗作业。
依法禁止所有渣土消纳场接纳渣土或进行场内渣土转运和挖掘施工作业。
(3)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依法禁止高排放机动车在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内道路行驶。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30%以上的公务车辆。
适时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
(4)减少生活污染
依法禁止露天烧烤、露天夜市摊点经营行为;对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饭店、酒楼等餐饮单位采取强制临时停业措施。
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增加管理措施
增加对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各类建筑工地、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巡查频次,从严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响应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4.2.3Ⅰ级响应措施(红色预警)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3.1 健康防护措施
要求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取消学生户外活动或停课,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2.3.2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按照我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红色预警要求,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内,列入我区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全部依法停产。
(2)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50%以上的公务车辆。
实施城区公交车优惠。
要借助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加强环境监测应急队伍和气象预测预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空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积极借助全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库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在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智囊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评估。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和环境气象应急设备的配备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性能稳定、数据准确,保障空气重污染天气污染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对工作。
加强医疗机构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完善空气重污染天气下呼吸道疾病患者激增的应对措施,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对呼吸道相关疾病的应急接诊和医疗救护能力。
完善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通信体系,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财政部门要为空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处置以及宣传、演练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建设空气质量监测及预报预警业务平台,建立空气质量预报会商制度、预警专家会商制度,做好空气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不断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率。要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定期更新机制,及时掌握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时空分布,为日常监管、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提供定量化依据。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要加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空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空气污染。
区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重点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铜梁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铜府办〔2016〕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一、区指挥部职责
负责铜梁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开展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时研究处理空气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向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对工作,发布空气重污染天气重要信息。
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做好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区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数据综合分析,开展空气质量试预报工作;负责发布和解除黄色预警,向区政府提出发布和解除橙色、红色预警建议;组织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区指挥部其他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工作。
启动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做好综合协调相关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及时汇总上报应对情况。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机关事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各管委会、各镇街等。各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统筹监测网络舆情,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负责统筹区属媒体做好有关信息的报道;负责组织发布权威信息,负责媒体记者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机关事务局:负责督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除外)的停驶。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稳定运行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减少油烟污染扰民情况的发生。
区发展改革委:严格执行产业禁投负面清单,严控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和高耗能项目。严禁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妥善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区财政局:负责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下实行错峰生产和停产限产,监督水泥、砖瓦企业煤炭储备与调配使用情况。
区教委:负责开展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根据预警等级及区域空气重污染状况指导学校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建筑工地和土石方工地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暂停施工和停工作业。监督落实周边道路清洗、土堆料堆覆盖或增加洒水频次。
区交通局:负责督促交通行业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作业和停工;协调公交运力,保障市民公共交通出行。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区公安局:负责设置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交通标志,实施高排放机动车应急限行措施,加大路检抽检频次,查处禁、限行路段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和排放黑烟车辆;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协助区城市管理局加强对预警期间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执法工作;加强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房屋拆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监督其落实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清洗、土堆料堆覆盖或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履行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职责;配合区经济信息委监督燃煤及其他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高效稳定运行的执法检查;开展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及健康防护措施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立污染源清单并定期进行动态更新。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会同区交通局、区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污染道路行为的查处工作,禁止无密闭措施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督促市政园林施工单位停工,市政设施施工单位、渣土消纳场业主单位落实控尘措施或暂停作业和停工;查处露天烧烤、露天夜市摊点违规经营以及在公共场所焚烧垃圾、废品等行为;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作业力度,增加作业时间和提高作业频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工作,加强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医疗保障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流通领域汽油、柴油油品质量的监管。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加强涉及排放的特种设备和生产领域成品燃油、燃气的质量监管。
区气象局:负责环境气象监测、气象预报及信息发布;向区指挥部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分析重污染天气的气象背景,会商提出预警建议;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建立空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牵头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各管委会:负责在预警期间督促辖区范围内土地平场、市政施工、道路建设、管网建设等项目的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
各镇街:负责属地范围内巡查,禁止露天焚烧;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加大背街小巷道路清扫(冲洗)作业力度。
区打赢蓝天保卫战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蓝天行动督查组成员单位对扬尘控制应急管理措施的落实工作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督查发现的问题,对履职不到位、不整改的单位及时上报区纪委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