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府办〔2019〕147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上调我区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工作,经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上调我区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占用水田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
占用7等水田,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为3.5万元/亩;占用8等水田,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为3.3万元/亩;占用9等水田,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为3.1万元/亩;占用10等水田,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为2.9万元/亩;占用11等水田,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为2.7万元/亩。
二、占用水田旱地开垦费收取标准
占用7等旱地,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为3万元/亩;占用8等旱地,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为2.8万元/亩;占用9等旱地,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为2.6万元/亩;占用10等旱地,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为2.4万元/亩;占用11等旱地,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为2.2万元/亩。
以上收取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耕地开垦费由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收取,统一缴入区财政账户。若市政府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则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