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府办〔2019〕55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梁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铜梁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铜梁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纠正我区在中央环保督察中发现的小水电违规建设、影响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长江经济带河流生态系统健康,按照《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和《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水农水〔2019〕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严格按照党中央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切实纠正小水电开发中存在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
二、工作目标
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规水电站,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完善建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有效解决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
三、整改内容
(一)问题核查评估
开展问题核查。对区内25座小水电进行逐站核查,核查主要内容: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及生态敏感区;核查生态流量泄放情况,查明电站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主要包括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土地(林地)征(占)用等。
进行评估分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以区内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评估,统筹考虑我区及流域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影响、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因素,对每个电站,出具明确的综合评估意见,并按退出、整改、保留进行分类,建立台账。
制定整改方案。按照综合评估意见,制定我区问题电站的整改措施,并分别编制“一站一策”整改方案。退出类电站的整改方案应明确退出时间、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拆除要求等,必要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整改类电站的整改方案应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整改措施、进度安排、责任人和资金落实等。
(二)分类整改落实
1.退出类
(1)退出范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退出:一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二是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三是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四是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五是区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
(2)退出时间。列入退出类的,原则上立即退出,在2020年前完成。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的、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且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电站退出会引起需供区供水供电中断的,可以限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退出。
(3)退出后处理措施。退出类电站应当部分或全部拆除:对于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的,可以不拆除拦河闸坝或渠道,但要修建生态流量泄放和监测设施,有重要保护鱼类的拦河闸坝还要建设必要的过鱼设施;其他的均应拆除拦河闸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工程拆除时要确保不产生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退出限期将至时,应当注销相关行政许可文件及证书,解除电站上网。
2.保留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保留:一是依法依规履行了行政许可手续;二是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三是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
3.整改类
未列入退出类、保留类的,列入整改类。整改措施是:
(1)核定生态流量。在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环评批复等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或没有规定的,由区水利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核定。
(2)实施生态改造。不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增设、改造泄放设施或调整运行方式;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相应采取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等措施;没有完成植被覆盖的裸露地表,采取植被恢复措施。
(3)开展流量监测。电站应选择合适的生态流量监测或监视点,安装监测或监视设施,要逐步实现在线实时监测,统筹建立我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
(4)完善审批手续。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由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不同历史时期的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并结合综合评估意见以及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指导小水电企业完善有关手续。超过追诉期或不能补办的,按照电站综合评估意见及“一站一策”整改方案完成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公布整改电站名单。依法依规应处罚的,应在办理手续前依法处罚到位。
(三)严控新建项目,规范在建项目
严格管理新建小水电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纯商业性质的小水电项目开发。一要严格执行发展规划和环评规划。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其他禁止开发区等空间规划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小水电项目,未编制发展规划和未开展规划环评的河流不再开发小水电。二要严格履行核准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的不得进行行政审批,审批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已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评估,评估后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可开工建设。三要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建设。支持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并经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小水电项目建设(包括财政部、水利部实施的以生态修复为重要内容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
对在建小水电项目,要清理项目行政审批情况,补齐完善审批手续,没有完成审批手续的不得继续建设;要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
四、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要求
(一)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全区小水电问题核查,填报小水电问题核查表并报送市水利局。
(二)2019年6月底前委托技术单位完成水电站综合评估工作。评估报告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水利局审核。
(三)2019年9月中旬完成退出类、整改类小水电“一站一策”具体整改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报送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备案。
(四)2019年10月—2020年10月,按照“一站一策”实施方案,开展退出类、整改类水电站的具体整改工作和相应的验收工作。
(五)2020年11月—2020年12月。完成《重庆市铜梁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总结报告》,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水利局,并于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重庆市铜梁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由区水利局主要负责人任联合工作组组长,区水利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信访办、区林业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由区水利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办公室工作成员。办公室负责协调日常事务,具体开展铜梁区小水电无序开发清理整顿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区水利局:承担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日常事务;牵头组织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的相关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反映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优先上网及电价政策,依法完善电气化、代燃料、水电扶贫等项目审批手续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清理区内各小水电环评、环保违法项目处罚等情况,分类提出环保整改指导意见。
区经济信息委:根据产权及维护保养全责情况,督促相应供电企业实施退出电站的解网工作。
区财政局:为小水电清理整改做好经费保障,落实整改资金。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完善区内电站规划及用地手续等工作。
区信访办: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备案工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做好相关信访稳定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清理、完善小水电涉林手续等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
将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纳入我区河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加强对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部门要以此次清理整改为契机,制定小水电相关监督管理政策,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和小水电绿色评价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测监督体系。
(四)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政策宣传,妥善处理电站退出及生态修复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主动向社会公开清理整改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