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健全完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监管制度。2021年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指出我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存在启动较晚、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结合当前我区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单位开展的编制起草工作,经过征求意见和司法审查,最终形成了《铜梁区水产养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第31号令)、《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95号)、农业农村部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具体措施》(渝农发〔2019〕1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等有关文件制定。
三、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铜梁区水产养殖长效管理机制,通过明确各方职能职责,细化管理方式,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四、制定过程
一是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和平滩镇、侣俸镇部分镇,召开了专题会议征求意见。二是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完成网上公示,并征求了部分养殖业主代表意见。三是提请区司法局完成了司法审核,对措施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本章包含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遵从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养殖用地管理。本章包含养殖水域滩涂管理、水产养殖设施农用地管理、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地的监督管理职能职责等内容。
第三章养殖用水管理。本章包含水产养殖用水标准、监测管理、进排水系统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养殖生产管理。本章包含生产技术推广使用、禁止性生产行为、养殖生产记录、镇街和区级行业部门对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职责等内容。
第五章养殖尾水管理。本章包含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水质监测计划、尾水治理技术措施、尾水排放要求、禁止性尾水排放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是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六、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全区内利用水库、山坪塘、专用鱼池(指以水产养殖为主要功能,人为控制养殖环境的池、塘等)等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