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印发了《铜梁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铜科局〔2024〕23号),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根据有关部署,原《铜梁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铜科局〔2021〕13号)部分表述因与新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不相符,需进行修订。区科技局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开展了修订工作,并将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开展了公平竞争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最终形成了《铜梁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铜科局〔2024〕23号)。
二、政策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执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要求,规范全区科研项目管理,推动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内容解读
(一)对第六条进行了修订
【修改后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修改说明】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原管理办法“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应是铜梁区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以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原则上应是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等表述,对参与主体进行了限定,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件规定,依法进行了删除。
【修改后条款】终止实施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对存在异议的,由区科技局结合实际组织相关专家评估后形成处理意见。
【修改说明】因在第四十条中有对终止实施项目经费处理方式的描述,故本条删除了相关表述。原管理办法中缺少对公示后存在异议项目的处理方式,故增加了对存在异议的处理方式。
(三)对第四十条进行了修订
【修改后条款】项目经费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终止实施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停止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未拨付的经费不予拨付。已拨付的经费,由区科技局组织开展审计清算。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做好全部财政科研经费(包含拨付到项目参与单位的财政科研经费)的清算工作,按照原渠道退回违规使用和结余的财政科研经费。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全部财政科研经费的,不再组织开展审计清算。
【修改说明】参照《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3〕35号),对终止实施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经费的处理方式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