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铜府〔2022〕25号)政策解读
一、文件标题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铜府〔2022〕25号),以下简称《禁火通告》。
二、文件类别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解读内容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我区现有森林面积93.17万亩,森林覆盖率达48%,林内可燃物载量大,特别是松林、杉林地表可燃物极多,且极易燃,林区火源管理难度大,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森林高火险期;春节期间、清明时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可以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居民生活用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划定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高度负责态度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为加大森林防火工作力度,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林业局牵头草拟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代拟稿)》,对全区的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防火区域和防火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为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森林防火期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2.森林防火区
全区林区(含退耕还林区)。
3.森林防火要求
(一)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野炊、焚烧香烛钱纸、烧荒、烧灰积肥、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搭载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搭载人员丢弃火种。
(三)森林防火期内,确因特殊情况需生产用火或工程用火的,应按《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必须遵守防火安全规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六)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消防知识教育内容。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公安派出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报告。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时,则在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生效后再做调整。
四、适用对象
全区市民,进入我区旅游、务工、来铜学习的大中小学生等外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五、执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注意事项
《禁火通告》从区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条规定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规定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所以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七、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森林防火:《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高火险期、高火险区:在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禁火期限:为做好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防火工作设定的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时间期限。
八、协调情况
《禁火通告》由区林业局进行起草,并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正式印发执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