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可自愿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并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应到注册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个人参保人员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灵活就业地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镇乡(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随用人单位参保的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承担16%,职工个人承担8%;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比例为20%,全部由个人承担。
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个人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之前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
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我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本人可自愿选择延长缴费。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参保缴费的人员,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对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参保缴费的人员,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 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领取待遇。本人不愿延长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相关手续办结后,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后我想测算我退休后的待遇,怎么办?
养老保险待遇坚持“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参保人可通过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公众信息网站、重庆社保官方微信公众号、重庆社保APP 中的“模拟计算”功能,测算自己的养老待遇。
参保人去世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参保人员在未领待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2000元。抚恤金标准:以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同时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参保人员在领待期间非因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费标准:2000元。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发15个月。若个人账户储存额有余额的,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