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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铜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辛飞

时间:2025-12-26 来源: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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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和大家讲一讲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报告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主要包括:学校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医院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旅店、宾馆;居(村)民委员会等。

以下情形需要报告:未成年人的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履行强制报告制度有以下制度保障:1.身份信息保密。2.根据规定报告引发纠纷免责。3.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保护的给予奖励、表彰。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素材选用)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对强制报告制度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让我们以法为盾、护航青春,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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