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摘编
(2021年版)
2021年11月
为支持铜梁区内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健康,方便企业了解、申报各级各类政策,区发展改革委对各级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摘编,编制了《铜梁区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摘编(2021年版)》(以下简称《政策摘编》)。《政策摘编》按税收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社保减免缓、稳岗就业等类别对政策措施进行了分类整理,后续还将根据政策的更新情况进行滚动增补;《政策摘编》中各条政策措施均注明了政策来源,如有需要,请根据文件名在网上搜索完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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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惠类政策(1)
(一)税收减免缓政策(1)
(二)金融保险扶持政策(8)
(三)科技创新类政策(15)
(四)社保医保减免缓政策(27)
(五)稳岗就业政策(27)
(六)住房公积金政策(18)
(七)用电用气优惠政策(19)
(八)保证金退还政策(20)
(九)其他政策(21)
二、争取类政策(29)
一、普惠类政策
(一)税收减免缓政策
1.政策要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咨询单位:区税务局
政策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咨询电话:45680047
2.政策要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咨询单位:区税务局
政策时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45680047
3.政策要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减免。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021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咨询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45632629
4.政策要点:缓缴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款。2021年四季度,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缴纳的税费),实行阶段性部分税费缓缴。其中,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实现的前述税费全部缓缴;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4亿元(不含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前述税费按50%缓缴;缓缴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1月申报期结束,期限为3个月。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咨询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45632629
5.政策要点:至2021年12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咨询单位:区税务局
政策时限: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45632629
6.政策要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策划线上房交会,在条件允许时恢复线下房交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可按规定予以税费抵扣。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咨询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区住房城乡建委45693111
7.政策要点:
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
咨询单位:区税务局
政策时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45681535
8.政策要点:
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1号)
咨询单位:区税务局
政策时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45681535
9.政策要点: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咨询单位:区税务局
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45681535
10.政策要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咨询单位:区税务局
政策时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45680047
(二)金融保险扶持政策
1.政策要点:实施生猪规模养殖企业贷款贴息。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财政统筹安排储备资金,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和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咨询单位: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区畜牧业发展中心45671360
2.政策要点:强化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信用保险资金池使用范围,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简化报损和理赔程序。保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政策的稳定性。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单位:区商务委、区金融发展中心
咨询电话:45686031、45688919
3.政策要点:运用再贷款支持小微企业。用好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以及单户授信3000万元(含)以下的民营企业,根据实际用款需求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优惠利率贷款。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
咨询电话:45688919
4.政策要点:实施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对2021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企业自主协商,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按规定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延期贷款本金1%的激励。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责任部门: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
咨询电话:45688919
5.政策要点:实施融资担保奖补。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担保倍数和风险容忍度。按照累进激励方式实施担保费补助,逐步降低融资担保费率至1%,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中心
咨询电话:区金融发展中心45688919
6.政策要点:降低转贷应急周转金费率。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继续按照0.1‰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咨询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区财政局45682365
7.政策要点:延期还本付息。对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按规定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照延期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
咨询电话:45688919
8.政策要点:加大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信用经营性贷款),按规定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照信用贷款本金的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落实总行分配的小微信贷计划。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优化存款利率监管,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财政局
咨询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45688919、45682365
9.政策要点:强化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和风控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放制造业信用贷款审批权限,合理提高制造业不良容忍度。加强制造业重点企业银团贷款推广应用,加强制造业重点企业风险防范化解,引导债委会积极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落实脱困计划和风险化解处置方案,构建银企合作命运共同体。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区金融发展中心45688919、区市场监管局64410128 、区财政局45682365
10.政策要点:加大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支持力度。扩大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针对制造业企业投资新建、改造生产线、智能化改造等项目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手续,提升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业务办理便捷性。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挥自身优势,丰富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运用转贷款模式等,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45688919、64406100
11.政策要点: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单位:区住房公积金中心、区金融发展中心
咨询电话:12329、45688919
12.政策要点:外贸企业金融纾困。鼓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给予中小微外贸企业延期还本付息。协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强外贸企业理赔前期服务和后期追偿。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商务委
咨询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45688919、45686031
(三)科技创新类政策
1.政策要点:支持科创型企业上市。优化调整我市对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重点培育企业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和新经济新业态中小企业上市。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咨询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45688919、45682365、45673001
2.政策要点:科创企业奖补支持。对参与国家“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引进或新建的重大创新链功能项目,自主立项、先行投入开发“硬核科技”重大创新产品并实现本地配套的项目,综合性创新平台项目,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优秀产品和标杆应用等,给予一定奖励补助或优先支持市级科研项目立项。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企业可提前享受的研发费用上半年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扩面到今年前三季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区税务局45680047、区科技局45672394
3.政策要点:优化创新主体要素保障。完善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在产业功能区内合理规划布局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可按新型产业用地类型管理,并兼容配套一定比例的职住平衡生活性服务设施。对科技型企业新建总部、研发中心等使用商务用地的,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对大科学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45693499
(四)社保医保减免缓政策
1.政策要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1%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咨询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45682156
(五)稳岗就业政策
1.政策要点:促进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咨询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45682127
2.政策要点:支持企业“共享用工”。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支持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员工需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开展“共享用工”期间,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企业间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共享用工”期间员工劳动报酬、社保缴纳、工伤责任等。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咨询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45646728
3.政策要点: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应年限内须在我市行政区域有建设项目记录。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咨询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45693111、45645623
(六)住房公积金政策
1.政策要点: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重庆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政策时限:2020年2月8日至6月30日
咨询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2.政策要点: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待政策实施细则出台后,按要求执行)
政策依据: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咨询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七)用电用气优惠政策
1.政策要点:支持能源电力保供稳价。做好今冬明春能源电力保供稳价,落实国家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要求,支持煤电企业增加电力供应,对煤电、供热企业2021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缓缴时间最长3个月。研究制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阶段性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咨询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税务局、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64406129、45632629、45341815
2.政策要点: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稳定进入市场。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代理购电优惠政策,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10千伏以下用户,2023年1月1日前代理购电价格维持在原10千伏以下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
政策依据:《关于深化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1426号)
政策时限:2021年10月15日-2023年1月1日
咨询单位:区供电公司
咨询电话:45348221
(八)保证金退还政策
1.政策要点:延期补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规定,已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从2022年2月5日延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含当日)期间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且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2021年10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应依法足额交纳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咨询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64408600
2.政策要点: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2021年6月30日前,对于符合项目资本金缓存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缓存期延至6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对于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咨询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45693111
(九)其他政策
1.政策要点: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依法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由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9号)
咨询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64410187
2.政策要点:支持工业企业扩大再生产,对已投用普通工业项目增产扩建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参照过去同类项目、电话沟通等方式简化“一事一议”审批程序。
政策依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规划自然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 》(渝规资发〔2020〕10号)
政策时限:2020年2月12日起实施,至疫情结束。
咨询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45632732
3.政策要点:对近期受让的土地,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企业报经土地出让方同意后,可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和规划设计要求,分期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矿产企业利用采矿权抵押融资。
政策依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规划自然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 》(渝规资发〔2020〕10号)
政策时限:2020年2月12日起实施,至疫情结束。
咨询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45632732
4.政策要点:药品零售、器械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经营许可的,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解除,企业可在疫情解除之后1个月内办理。
政策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属事责任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0〕23号)
咨询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64410117
5.政策要点:实施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企业可提前享受的研发费用上半年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扩面到今年前三季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咨询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45632629
6.政策要点:巩固产业链合作体系。围绕工业企业33条重点产业链,制定“大企业产品需求清单”和“中小企业产品(服务)供给清单”,围绕汽车芯片等紧缺材料,针对性召开行业协调会、企业供需对接会,促进信息联通、订单共享、产能对接、高效协作。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咨询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45689012
7.政策要点:着力缓解用“箱”困难。加快推进集装箱共享调拨体系建设,探索推广海运、铁路集装箱互认,联动沿线设置集装箱还箱点,改善用“箱”循环。争取国铁集团班列开行和用“箱”支持,探索开展集装箱“拼箱”、冷链库箱进口、高铁货运等业务。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45686031
8.政策要点:促进通关便利。支持企业自主选择进出口货物申报模式,深化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措施,保障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快速通关。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企业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走出去”。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咨询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45686031
9.政策要点: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级层面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尽快重塑企业信用。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咨询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64406122
10.政策要点: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做好拖欠问题线索核查办理。(责任单位:)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咨询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中心、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
咨询电话:区经济信息委45689015区财政局45682365
11.政策要点:列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以及属于扶贫项目“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项目(仅包括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坪塘、窖池等小型蓄水工程)、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基本医疗用房项目(仅包括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院、所、站)、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以上项目均不免除业主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按相应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
咨询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45672539
12.政策要点:减免注册申请费用。对由我市收取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予以免征,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咨询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45676813
13.政策要点: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受疫情影响的新开工项目,可申请延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申请办理截止时间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责任单位:市人民防空办
咨询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45693276
14.政策要点:优化快捷通关。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给予快速通关保障。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对涉及CCC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咨询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45686031
15.政策要点: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严格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取消港口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支持构建全市城乡冷链物流体系,逐步提升我市铁路货运分担比例,强化水运物流服务能力。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全面取消不合规收费。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通信管理局
咨询单位: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
咨询电话:区商务委45686031、区经济信息委45341815
二、鼓励争取类政策
1.政策要点:促进“首店”“首发”经济。鼓励国内外零售企业在我市开设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并根据其经济贡献、注册到位资本、落户年限等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对重点消费品品牌生产企业利用媒介渠道开展品牌集中宣传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咨询单位: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区商务委45686373、区财政局45682365
2.政策要点:支持线上线下消费。鼓励“中央厨房+线下配送”“无接触配送”“餐饮+零售”等经营模式,支持“直播带货”等线上业态发展,推动生产企业运用新业态扩展市场渠道,做大网络零售规模。打造“线上智博会”等展会,建设西洽会“线上展厅”,推动“柑橘节”“橙博会”等产销类展会上线。策划围绕民生消费品为重点的消费活动。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咨询单位: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45686374、45689012
3.政策要点:促进汽车家电更新换代消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对农村居民购买3.5吨及以下货车、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对本地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智能手表、服务机器人等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一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咨询单位:区税务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45612366、45686373、45682365
4.政策要点:强化成渝两地协同消费。搭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商旅文推广联盟,充分发挥成渝两地商旅文特色资源优势,举办双城联动惠民消费宣传推广活动,共同打造巴蜀商旅文精品游览线路、消费品牌,促进双城景区、商圈、特色商业街融合互动、交流合作,提升成渝两地协同消费影响力、集聚力。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咨询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区文化旅游委64408600
5.政策要点:支持旅游业营销。按照差异化、个性化原则,研究制定我市“十四五”期间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加快文旅融合,助力全市旅游业全面复苏。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咨询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64408600
6.政策要点:激活夜间经济消费。加强夜间经济规划布局,加快发展多元化夜间消费业态,完善夜间经济功能配套。推动影剧院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采取“上云”模式预约、错峰开放。鼓励核心商圈(商家)、影院剧场、精品书店、文博场馆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发放惠民消费券。开展夜经济主题消费活动,持续提升夜间消费品质,打造“重庆味、国际范”的不夜之城。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咨询单位: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45686374
7.政策要点: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有效发挥平台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依法规范发展平台经济,完善互联网平台企业合规指引,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引导平台企业合理降低商户服务费。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咨询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644101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