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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梁区人民政府
  •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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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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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府办〔2019143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血液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3


重庆市铜梁区血液保障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和消除各种原因导致的采供血危机,指导和规范血液应急保障工作,迅速、有序、有效、高质量地保障临床用血需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庆市献血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和严重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而引起的临床用血量大幅增加;血液库存量低至最低库存量以下,难以保证临床应急供血需求;紧急情况下大量需求RhD)阴性血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应急献血队伍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铜梁区血液保障应急工作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工作组负责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组织领导应急情况下血液保障各项工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预案的具体实施,由区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应急献血队伍

(一)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适龄健康工作人员;

(二)RhD)阴性应急队伍。由铜梁区中心血库(以下简称“中心血库”)对已筛查出的RhD)阴性献血者进行建档,动员其加入RhD)阴性血应急队伍。

第三章  血液预警及启动程序

第五条  血液库存预警线及预警机制

中心血库根据本区上一年度的临床供血情况,结合本年度预计增减幅度设定本年度血液的库存预警线。血液库存预警线按库存血量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最高库存量、最佳库存量和最低库存量,在血液“零采集”情况下,三个等级的库存血量可分别保证全区应急供血约3周、2周和1周。在血液高出最高库存量和低于最低库存量时,要提示预警。血液高出最高库存量,应暂停采集血液;血液低于最低库存量,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

(一)一级预警(红色)。本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抢救伤员在短时间内急需大量血液或血液成分达到100u)以上;血液库存量降至最低库存量30%以下或某单一血型降至最低库存量20%以下(发生严重偏型)时。

(二)二级预警(橙色)。区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时;血液总库存量降至最低库存量40%以下或某单一血型降至最低库存量30%以下。

(三)三级预警(黄色)。区内举办重大活动及会议时;血液总库存量降至最低库存量以下或某单一血型降至最低库存量50%以下。

第六条  启动程序

三级预警发生后,由区血液应急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应急用血的实际需求进行评估。中心血库根据现有库存血量实行按计划分配用血,医院可以限制除急症外的部分择期手术及非手术患者用血;中心血库要加大街头采血力度,启动献血绿色通道,延长服务时间。

二级预警发生后,由区血液应急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应急用血的实际需求进行评估。择期手术将暂停,全区血液仅供急症用血;启动应急献血队伍参加献血,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应献血单位,被通知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动员患者亲属积极献血。

一级预警启动后,本区临床供血进入紧急状态,紧急报告市血液中心,申请调剂血液;启动应急献血队伍参加献血,区血液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应献血单位,被通知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动员患者亲属积极献血;号召市民积极加入到献血行列。

紧急情况下大量需求RhD)阴性血液时,由中心血库动员组织RhD)阴性血应急队伍献血,必要时申请市血液中心调剂。

第七条  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本区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和严重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后,经评估,符合以上预警等级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血液库存血量恢复正常2天以上或突发事件已经得到基本处置后,终止应急预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在接到区血液保障应急工作组办公室的通知后,应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健康适龄人员参加无偿献血。  

(二)中心血库应保证献血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为献血者提供优质的献血服务,保证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通信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优先保障采供血通信线路通畅。

(四)电力部门要保障采供血单位电力供应,中心血库应确保自备发电机处于完好状态。

(五)公安、交通部门应积极支持血液采集运输工作,保证血液采集运输畅通。  

(六)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采供血机构,加强献血宣传,将血液供应情况告知公众,调动广大市民的献血热情,鼓励公民定期献血。

第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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