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府办〔2019〕105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
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预案编号:1.4.0
重庆市铜梁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快速、及时调度、指挥、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建立快速反应、果断决策、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处置保障体系,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防控结合,常备不懈、快速反应,依法规范、明确职责,集中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全民参与,努力提高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社会公共安全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铜梁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重大刑事案件、重特大火灾、恐怖袭击、涉外、金融和较大规模群体性以及其它社会影响重大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1.5 公共安全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Ⅰ级)、重大社会安全事件(Ⅱ级)、较大社会安全事件(Ⅲ级)、一般社会安全事件(Ⅳ级)。
1.5.1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Ⅰ级)。
①消防火灾: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工矿企业火灾,大型公众聚集场所、集贸市场火灾,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火灾,船舶火灾,大型棚户区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100人以上)被困、中毒,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②恐怖袭击: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已经发生,并导致了大量人员伤亡,需立即采取解决恐怖活动的措施,以及开展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③金融安全:风险极大,已发生挤兑、上市公司集中退市、较多人次集中退保、金融机构倒闭等问题,严重削弱公众信心,波及整个行业,并已涉及其他金融行业。
④涉外事件:是指一次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伤亡的涉外事件。
⑤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出现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以及在单位内部聚众闹事,在公共场所打砸抢、持械骚乱闹事、有暴力行为等重大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1.5.2重大社会安全事件(Ⅱ级)。
①消防火灾: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工矿企业、大型仓库火灾,大型公众聚集场所、集贸市场火灾,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火灾,船舶火灾,大型棚户区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燃烧面积500~1000平方米,有大量人员(50~100人以上)被困、中毒,可能造成少量人员伤亡等情况。
②恐怖袭击:情报信息评估表明,潜在的威胁是可信的,并且确信正在形成的恐怖事件涉及大规模恐怖袭击。在此威胁基础上,应根据情况,按预案计划需预先部署有关资源。
③金融安全:风险较大,对行业内其他机构和公众信心已造成一定影响,并有可能波及其他金融行业,必须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应急措施。
④涉外事件:是指一次性造成10~29人死亡或10人以上伤亡的涉外事件。
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聚众闹事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1.5.3较大社会安全事件(Ⅲ级)。
①消防火灾:一般石油化工企业、工矿企业火灾,一般公众聚集场所、集贸市场火灾,地下建筑火灾,一般船舶火灾,一般建筑火灾等,燃烧面积l00~500平方米,有少量部分人员被困、中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
②恐怖袭击:情报分析表明,或有说服力的威胁情报显示,有发生恐怖事件的可能,然而,这种威胁还没有做可信性的评估结论。
③金融安全:属机构个体风险,对公众信心影响不大,采取应急措施后可以立即控制和化解,不会殃及行业内其他机构。
④涉外事件:是指一次性造成3~9人死亡或5人以上伤亡的涉外事件。
⑤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并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1.5.4一般社会安全事件(Ⅳ级)。
①消防火灾:一般建筑火灾,汽车、电线、垃圾等火灾,燃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危害和损失较小。
②恐怖袭击:收到的恐怖威胁信息不确定,除正常联络通知或向高警戒地区部署资源外,不采取行动。
③金融安全:属机构个体局部风险,基本上不会影响到公众信心和行业内其他机构。
④涉外事件:是指一次性造成1~2人死亡的涉外事件。
⑤一般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下,对局部地区社会稳定有一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1.6 与本预案相关的子预案
1.6.1铜梁区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区消防救援支队)
1.6.2铜梁区重大刑事案件应急处置预案(区公安局)
1.6.3铜梁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区公安局)
1.6.4铜梁区金融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6.5铜梁区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区信访办、区公安局)
1.6.6铜梁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区政府外办)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在铜梁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设立铜梁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作为我区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组织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外办、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信访办、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2.1.3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职责: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工作实施领导;向区应急委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组织指挥有关部门执行有关指示和命令;掌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有关信息,授权发布应急处置预警及指令,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措施;依照有关权限协调调度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区公安局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授权向社会发布应急消息;决定事件现场的封闭警戒、交通管制等强制管制措施;负责指派相关部门参与事件原因的调查和取证;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和日常管理工作。
2.1.4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职责
(1)区政府外办:负责涉外突发事件中的外事工作,协调处理涉外突发事件中的涉外问题及港澳地区的有关事务;负责向市政府外办汇报有关涉外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负责督促涉外事件相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为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外事信息和其它相关支持;编制铜梁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督促涉及本系统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应急处置器材、物资和技术支持。
(3)区公安局: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现场实施戒严、封闭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疏散现场人员及对事件有关情况的调查取证;对事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实施严厉打击;编制铜梁区重大刑事案件应急处置预案、铜梁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会同区信访办编制铜梁区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4)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涉及本系统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督促指导所在镇街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员纳入制度性兜底保障,做好在公共安全事件中受害人员殡仪服务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督促涉及本系统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筹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相关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积极支持配合对事件地区的善后处理工作。
(6)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7)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
(8)区城管局:加强城市环境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市容和提供紧急避难场所。
(9)区交通局:负责组织调集交通运输装备和器材,组织落实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的往返接送。
(10)区文化旅游委:依照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指令,督促涉及本系统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启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为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支持。
(11)区卫生健康委:督促本系统有关医疗救护单位,特别是事件地有关医疗救护单位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有关医疗救护单位和救护车辆对事件现场的伤病人员实施救治。
(12)区应急局:负责调集本系统内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器材参与事故处置工作,组建事故处置的技术人才;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协调各区级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13)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控制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和灭火工作,并参与事件现场的其它处置;编制铜梁区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14)区信访办:负责组织接待群众,向参与群体性事件人员作疏导解释,会同有关责任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政策答复,协调督促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为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信访信息和其它相关支持;会同区公安局编制铜梁区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5)区大数据发展局:协调相关通讯企业为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提供有力的通讯保障。
(16)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发挥在维护地区金融稳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组织落实防范和化解地区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措施。督促涉及突发金融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经济综合部门、统计部门和金融部门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与传递;为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金融专业信息和其它相关支持;负责编制铜梁区金融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7)事件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区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牵头组织指挥有关类(级)别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处置;进一步核实了解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有关情况,及时组织调集有关力量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控制并维护事件现场的社会秩序,防止事态扩大;牵头组织处理事件现场的善后和社会秩序的恢复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框架图

2.3 应急联动机制
2.3.1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需要市管部门及武装警察部队提供帮助支持时,由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区应急委出面进行沟通和协调。
2.3.2市管部门、武装警察部队在接到超过本系统或部门规定权限的有关应急工作指令时,要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遇有特别紧急情况的,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3 预测、监测和预警
3.1 预测和预警系统
3.1.1规范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早发现、早报告、早预控、早处置,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3.1.2对全区范围内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重点危险源,实施先期监控预防、监测预警等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3.1.3积极倡导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对社会安全事件隐患进行举报,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1.4在整合区政府有关部门专业应急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和应急备份保障系统,同时实施涉密信息物理隔绝,确保安全。
3.2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测的社会安全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事件可能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I、Ⅱ、Ⅲ、IV四级,由高至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2.1Ⅰ级(红色)预警:指有可能造成连锁性的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出现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
3.2.2Ⅱ级(橙色)预警:指有可能造成全国或地区性的重大社会影响,出现了较多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发生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
3.2.3Ⅲ级(黄色)预警:指有可能造成区域性的严重社会影响,出现部分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发生较大社会安全事件的。
3.2.4Ⅳ级(蓝色)预警:指有可能造成区域性的社会影响,出现了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并危及其它社会领域的公共安全事件。
3.3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Ⅰ、Ⅱ级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权限在市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Ⅲ、Ⅳ级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权限在区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3.4 信息报告
3.4.1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后,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对事件基本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并迅速向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视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作好续报工作。
3.4.2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基本情况和级别,向区应急局通报,依照权限及需要,迅速调集相关处置力量赶赴事件现场,并于规定时限内将事件基本情况向区应急局及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3.4.3处置力量到达现场后,要对应急处置工作进度、处置力量部署、事件严重程度等情况不间断地向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
3.4.4报告实行实名制。可先采用口头报告方式,随后应以书面形式正式上报。报告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②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定、基本情况和等级;
③事件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危害严重程度估计及可能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④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置和已采取的救护处置措施;
⑤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应急处置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⑥是否需要区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调动区级其他区政府有关部门、其它应急处置机构协助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⑦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响应处置程序
根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预警级别,按以下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发生Ⅰ、Ⅱ级公共安全事件,超出我区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报告市应急局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区县和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4.1.1成立Ⅳ级(蓝色)应急现场指挥部。
由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置。
4.1.2成立Ⅲ级(黄色)应急现场指挥部。
以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处置;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可指定区政府外办、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信访办、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派员协调指导。
4.1.3成立Ⅱ级(橙色)应急现场指挥部。
应急处置指挥工作由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承担。指挥长由赶赴现场的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外办、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信访办、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组成应急现场指挥部。
4.1.4成立Ⅰ级(红色)应急现场指挥部。
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委指导下组织开展。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赶赴现场的区政府外办、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信访办、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和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应急现场指挥部。
4.2 应急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事件现场综合组、事件调查取证组、事件现场警戒组、事件现场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件善后处理组。
4.2.1事件现场综合组:由应急现场指挥部牵头或指定牵头单位,区政府外办、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信访办、区大数据发展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传达应急现场指挥部有关领导的指示,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协调并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掌握控制事件现场危险源,完成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应急处置任务。
4.2.2事件现场调查组:由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定牵头部门和参加单位。
主要职责: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上级对事件原因、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的调查取证工作。
4.2.3事件现场警戒组:由区公安局负责,有关警种、武装警察部队和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公安民警及当地镇(街)有关人员设置事件戒严区或警戒区,维护事件现场秩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划定交通管制区域,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交通保障。
4.2.4事件现场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区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有关医疗救护单位及事件地周边地区医疗救护系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件地现场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抢救,对治疗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4.2.5后勤保障组:由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后勤保障的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为参加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处置人员、媒体记者等)提供后勤服务,生活保障,食宿安排,车辆保障等,必要时应尽可能地为现场处置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设备、处置器材和相关物资保障。
4.2.6事件善后处理组:由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事件过程中遇难和受伤人员的赔付、安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调查取证和事件现场社会秩序的恢复。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事件常规信息的采集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及时掌握或采集相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危险源的状态情况,经全面分析汇总处理后,应根据事件危险源的性质、可控能力、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向区应急局、区应急委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置建议。
4.3.2事件现场信息的处理和共享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到达事件现场后,要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收集事件现场实时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措施,并及时向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收集汇总,分析处理相关事件的常规信息和现场动态信息基础上,为区应急委提供决策依据,并视情况将相关信息向参加事件应急处置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4.3.3跨区域和涉外事件的信息处理
对涉及或影响到区行政区域以外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将信息通报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负责向周边区、县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情况。事件中如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伤亡、失踪、被困的,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向区应急局及区政府外办报告。
4.4 基本响应程序
4.4.1基本应急
凡发生本预案界定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经区应急委同意,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即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向区应急委、区应急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全力避免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4.4.2扩大应急
随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事态的发展有难以控制或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需以更高级别调集相关应急处置力量参与时,由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区应急委决策。
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扩大应急响应级别通知后,应立即启动并调集相关应急处置力量赶赴事件现场,并向事件现场指挥部报到。
4.5 组织指挥协调机制
4.5.1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在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各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处置本行政辖区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第一主体。
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后,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相关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件现场迅速组织调集应急处置力量和装备,按各自职责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5.2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或相关事件的预警报告后,在向区应急局及时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照相关应急处置程序,启动相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划定现场工作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或部门,组织、指挥和协调处置力量,全力避免和控制事件进一步恶化。
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到达现场后,依照相应的分级处置程序,统一指挥、协调,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4.6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要根据不同级别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制定相关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相关应急处置防护装备,明确安全防护的注意事项,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现场和紧急撤离现场的条件及相关指挥程序,在统一指挥、科学组织、安全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现场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处置过程中出现新的应急人员人身伤害事件。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1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要根据事件级别,确定事件地周边群众的疏散和需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范围。
4.7.2人群疏散由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和社区组织具体负责实施。同时,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疏散群众的组织和稳定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和方法,为疏散群众提供必要的临时性安置场所和生活物资保障。
4.8 新闻报道与发布
4.8.1新闻报道 为维护社会稳定,参加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各单位要严守新闻报道与发布纪律,对事件的新闻报道要坚持“不渲染,不炒作,不随意评论”的原则,更不得擅自转用、转播外电或互联网上的有关消息,同时加强对互联网上相关消息的监控管理。
4.8.2新闻发布程序 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后,要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对涉及事件内容,特别是重要和敏感内容的报道稿件,必须送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审查,报区应急委同意后,由区政府办按照新闻发言人制度,以统一口径向社会公开发布。
4.9 应急状态结束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区应急委,由区应急委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装备等即可撤出事件现场,由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事件现场转入正常管理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要指导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后期处置工作,确保事件地及周边地区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5.1.2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合理的安置和补偿标准,并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受伤或牺牲的,要及时给予褒奖和抚恤,并做好追认革命烈士、评先(优)、晋级(职)等工作;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
5.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善后救助体系。
5.3 保险
5.3.1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尽快赶赴事件现场,在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协调下,开展事件现场损失的调查和理赔。
5.3.2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大相关投保险种,大力推行高危行业应急专业人员的意外伤害险种。
5.4 事件情况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5.4.1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事件有关情况的调查汇总及经验教训的总结。要查明引发事件的原因、明确事件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
5.4.2承担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区政府外办、区公安局、区信访办、区消防救援支队、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应当做好重大刑事案件、重特大火灾、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金融安全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准确及时向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汇报事件调查的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根据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抽调专业人员,协助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将事件调查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配合区政府对事件责任作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5.4.3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部门子预案的编制,对整个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行全面的总结,提出改进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建立有效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通信与信息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和满足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及指挥要求。保障体系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通信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特种车辆系统和相关信息发布系统。
6.1.2在整合各参与应急处置单位专业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通信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处置通信技术保障系统。特别要确保应急处置期间,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与区应急委、区应急局、市管部门主要领导人及现场处置人员的通信畅通。
6.1.3参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在到达事件现场后,应迅速与应急现场指挥部取得联系,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将其专业特种通信网络和通讯电话纳入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信息网络内,保持24小时畅通。
6.1.4区政府有关部门值班电话和传真号码(详见附件)。
6.2 应急装备保障
6.2.1参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应急工作的职能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应急处置相关装备的支援和保障系统,并明确应急保障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储存保管等管理制度。要确定一批特种装备和专业人员处于随时应急状态中,使之能够在应急启动后,迅速赶赴事件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6.2.2经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同意,有关单位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可紧急征用或调集其它部门及社会保障装备参与应急处置。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区政府外办、区公安局、区信访办、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梯队处置队伍、增援处置队伍的组织和保障方案。随时根据事件现场的处置需要和区应急委的有关指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会同其它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应急处置。
6.3.2进一步强化以专业应急处置队伍为主,其它社会力量为辅的应急队伍保障网络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力量,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加大培训、演练和人身保险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后,区公安局和区交通局要组织力量强化应急交通运输体系的保障,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专用“绿色通道”,实施部分或全部地区的交通管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保障条件。
6.4.2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日常准备工作,要明确各自单位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和驾驶员情况等信息,确保人员和装备能随时赶赴应急处置现场。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区卫生健康委要根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级(类)别,按照“分级救治”的原则,即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施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迅速组织有关定点或其它周边地区的医疗救治单位赶赴应急处置现场,实施医疗救治保障。
6.5.2加强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包括各镇(街)行政辖区内的医疗救治资源分布,各医疗救治单位救治能力与救治特长,医疗救治专家人才的培养与科学研究等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我区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6.6 治安保障
6.6.1区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级别,组织警力或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必要时经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同意,报请区政府与中国人民解放军32170部队协调,共同参与事件现场的治安保障工作。
6.6.2区公安局要认真组织治安保障力量,加强对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设立必要的戒严区、警戒区,维护现场秩序,严厉打击趁火打劫、造谣惑众和制造事端的各类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地点、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工作。
6.6.3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动员一切治安防范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机关维持事件地正常生活秩序。
6.7 物资保障
6.7.1建立健全我区应急处置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我区应急处置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建立我区应急处置物资动态数据库,准确掌握我区相关物资的资源分布和经济动员能力等。
6.7.2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的应急处置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存向生产潜力的动态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处置物资的动态储备。
6.7.3要加强对应急处置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等,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查清原因,予以补充和更新;要加强与周边区、县有关物资调剂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必要时能迅速从周边区、县筹备调集相关物资;经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同意,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或调集其它社会物资。
6.8 经费保障
6.8.1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储备,同时设立多渠道的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筹措体系,在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下,通过保险补偿、社会团体捐赠、信贷等方式,确保应急处置资金的充足。
6.8.2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处置工作项目的信息化建设、日常工作的运作和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相关科研和成果的转化、应急处置预案的维护等。
6.8.3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贪污。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专项清理检查,检查结果报区政府办备案。
6.9 社会动员保障
6.9.1依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级别,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和范围。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作好对社会相关力量的动员准备(人员、装备等),认真组织指挥好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全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区突发公共安全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2)镇(街)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批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3)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并具体组织实施,报区政府办备案。
6.9.2为保证社会动员工作的顺利实施,从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应借鉴国防动员等有关法规,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社会动员制度保障体系,完善社会动员过程中的现场动员和有关保障(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组织人员疏散和隔离等)措施的落实。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规划和建立紧急避难场所要根据事件地实际情况,在优先考虑事件地周围规划、改造或建设的前提下,结合周边公园、广场等空旷场地,综合考虑事件地区人口密度、人群疏散条件、场地安全性、道路畅通情况等因素,为事件地周边群众提供必要的紧急疏散和临时性的生活避难安全场所,并在附近的重要路段设置明显的标示牌。
6.10.2紧急避难场所应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设施。临时性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应急供水、照明、厕所及棚宿区等基本设施;长期性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领导工作组,由事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避难场所内部治安秩序、物资供应、卫生防疫、广播电视娱乐及应急供水、供电、通讯等相关生活设施的统筹管理。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1.1加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法的基础性科研和成果的转化工作,依托各有关科研机构和有关业务专家,认真借鉴有益科研成果,推进并完善我区应急处置工作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及各项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11.2 加强应急处置相关技术装备的储备和开发,制订包括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开发计划。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各有关职能单位要根据管理职能,向广大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相关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在应急事件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应急基本知识和有关技能;在建立完善包括110、119、120及其它各专业应急处置部门的应急报警系统的同时,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目的。
7.2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储备相应的物资,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负责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置人员开展正确实施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懂得在发生不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后,知道该做什么和该怎么做,适时开展综合演练,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 演习
每年由各子预案单位组织开展一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各子预案应急实战演练。每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置实战演练工作完成后,各子预案单位应及时总结处置工作中经验教训,并针对处置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便区公安局对本预案进一步修订完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我区或部分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或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重特大火灾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金融安全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以及其它社会影响严重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预案担负的应急处置工作任务,组织制订相应的处置预案和保障计划。
8.2.2为确保应急处置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修订一次。
8.3 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公安局牵头组织制订和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附件: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附件
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
部门 |
办公室电话 |
值班电话 |
传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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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外办 |
45632134 |
45632177 |
45633670 |
|
区经济信息委 |
45689016 |
45689016 |
45396823 |
|
区公安局 |
45695470 |
45874550 |
45874091 |
|
区民政局 |
45682659 |
45692700 |
45689306 |
|
区司法局 |
45670806 |
45670596 |
45670806 |
|
区财政局 |
45682137 |
45682069 |
45686317 |
|
区人力社保局 |
45632552 |
45646606 |
45632552 |
|
区生态环境局 |
45695138 |
45695228 |
45613250 |
|
区城管局 |
45670320 |
45632110 |
45670320 |
|
区交通局 |
45682758 |
45675913 |
45672606 |
|
区文化旅游委 |
45694185 |
45638613 |
45638131 |
|
区卫生健康委 |
45695084 |
45695084 |
64404022 |
|
区应急局 |
45640012 |
45612350 |
45640016 |
|
区信访办 |
45632160 |
45642810 |
45632160 |
|
区大数据发展局 |
45698155 |
45698155 |
45696860 |
|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
45879133 |
45879133 |
45879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