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府〔2021〕18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铜梁区凤山公园二期建设项目征收红线
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铜梁区凤山公园二期建设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铜梁区凤山公园二期建设项目拟对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区住房城乡建委依法拟订了《铜梁区凤山公园二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规定,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如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意见。联系人:肖必清,联系电话:023—45630935,联系地址:铜梁区白龙大道138号(重庆市铜梁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特此公告
附件:铜梁区凤山公园二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附件
铜梁区凤山公园二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相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铜府办发〔2015〕17号)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该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规模
(一)征收范围。铜梁区巴川街道马家湾133、135号,位于铜梁区凤山公园二期建设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属此次征收的范围。
(二)征收规模。该项目共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涉及被征收权利人肖师禄、谭培华、谢全红1户(原重庆铜梁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房屋占地面积1152平方米,建筑总面积863.78平方米(其中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366.54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497.24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工业,具体以实际征收量为准。
二、征收签约期限
该项目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三、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一)征收实施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为本项目的征收部门,并委托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巴川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二)项目评估机构。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规定,经被征收权利人肖师禄、谭培华、谢全红协商,确定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为重庆普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评估公司),该公司负责对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四、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
(五)《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铜府办发〔2015〕17号)。
(六)国家、重庆市及铜梁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五、征收补偿对象
凡房屋在铜梁区凤山公园二期建设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均属此次征收补偿的对象。
六、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
(四)在征收个人住宅时,遵循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原则。
(五)遵循“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对产权调换房屋实行公开房源和房号,由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七、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补偿方式。该征收项目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评估价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一次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并与被征收人计算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三)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面积;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五)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内,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住宅产权调换房屋需缴交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由被征收人缴交。但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交;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被征收房屋的,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交,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交。
(六)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本方案第七条第 (四)项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
根据重庆普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的预评估结果,该项目被征收房屋的预评估价格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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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用途 |
房屋结构 |
建筑 年代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预评估单价 (元/平方米) |
|
1 |
工业 |
混合结构 |
1996 |
划拨 |
3089 |
|
2 |
工业 |
砖木结构 |
1996 |
划拨 |
3036 |
九、产权调换房源情况
提供乔家南·北苑2号楼1-4、2-1、2-5、3-1、4-1、5-5、6-5、7-1、8-1、8-5号房共10套产权调换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参照《重庆市铜梁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铜梁区2018年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款补差兑付和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国土房管发〔2018〕38号)中明确的房屋价格,该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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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房号 |
用途 |
结构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房屋建筑面积(㎡) |
预评估单价 |
|
1 |
乔家南北苑2-1-4 |
住宅 |
钢混 |
出让 |
121.04 |
3220 |
|
2 |
乔家南北苑2-2-1 |
住宅 |
钢混 |
出让 |
90.75 |
3220 |
|
3 |
乔家南北苑2-2-5 |
住宅 |
钢混 |
出让 |
121.04 |
3220 |
|
4 |
乔家南北苑2-3-1 |
住宅 |
钢混 |
出让 |
90.75 |
3220 |
|
5 |
乔家南北苑2-4-1 |
住宅 |
钢混 |
出让 |
90.75 |
3220 |
|
6 |
乔家南北苑2-5-5 |
住宅 |
钢混 |
出让 |
121.04 |
3220 |
|
7 |
乔家南北苑2-6-5 |
住宅 |
钢混 |
出让 |
121.04 |
3220 |
|
8 |
乔家南北苑2-7-1 |
住宅 |
钢混 |
出让 |
90.75 |
3220 |
|
9 |
乔家南北苑2-8-1 |
住宅 |
钢混 |
出让 |
90.75 |
3220 |
|
10 |
乔家南北苑2-8-5 |
住宅 |
钢混 |
出让 |
121.04 |
3220 |
十、产权调换价差结算办法
(一)签约时被征收人应收款与应付款品迭后,若征收人应付款给被征收人的,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应付款给征收人的,在通知接房时被征收人一次性付给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但不计算货币补偿补助费等奖励费用。
(二)接房时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面积,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计算房款补款给征收人;小于合同面积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计算房款补款给被征收人。
十一、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铜府办发〔20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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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费额名称 |
费 额 标 准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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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搬迁费 |
住宅 |
1000元/户·次。 |
现房安置或货币安置计发一次,临时过渡计发两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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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次,生产用房40元/㎡·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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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提前签约奖励费 |
住宅40元/户·日,商业20元/㎡·日;其它非住宅10元/㎡·日。 |
在规定期限内提前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实际提前时间提前给予签约奖励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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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货币补偿补助费 |
住宅 |
3万元/户 |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分别补助两次。 | ||
|
非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给予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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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时安置补助费 |
原房建筑面积在90㎡以下的,800元/户·月;90-119㎡的,900元/户·月;120㎡以上的,1000元/户·月 |
1.征收住宅房屋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临时过渡的,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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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
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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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装饰装修补偿费 |
简易装修 |
300元/㎡ |
房屋地面找平,墙壁完好平整,能用于生产、生活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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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装修 |
400元/㎡ |
房屋地面贴地砖,墙面、顶棚找平且用普通涂料刷白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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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 |
600元/㎡ |
房屋地面、墙面采用高档材质地砖和涂料,安装暗线,屋顶吊顶造型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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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货币补偿特别奖励 |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商业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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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产权调换特别奖励 |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元/㎡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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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阶段签约奖励 |
按补偿方案中明确的签约期限分三个阶段,分别给予3万元/户、1.5万元/户、0.5万元/户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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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人安装自来水水表、照明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座机电话等设施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原有的自来水、照明电、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到户,不另外收取费用;新增加安装或提高使用功能的设施,由被征收人按相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原有的自来水、照明电、天然气、闭路电视、座机电话等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时予以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独立水表366元/户、独立电表660元/户、闭路电视600元/户、独立天然气3185元/户、座机电话158元/户、网络500元/户。
(三)动力电表、调压箱、变压器等其他专用设备设施按照发票金额予以货币补偿。
十三、其它相关问题的处理
对征收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对设置有其他项权利的房屋,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提供以下办理要件:
1.查验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收复印件。
2.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原件。
3.享受住房保障的查验户口本原件并收复印件。
4.收天然气使用证原件或缴费发票。
5.收闭路电视、数字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
6.收水、电表安装或缴费发票。
7.收电话、网络安装或缴费发票。
8.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或现场签署的委托书、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核实证件——签订协议——腾空交房——领取征收补偿费。
2.产权调换办理程序:核实证件——签订协议——交房——领取征收补偿费。
十五、其他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重庆市及铜梁区现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十六、法律责任
征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非法获得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