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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社会单位和个人如何报告重大动物疫情?

时间:2024-12-17 来源:区畜牧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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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通过电话、书面或来访等方式向区农业农村委或区畜牧业发展中心报告。区农业农村委、区畜牧业发展中心设立疫情报告公开电话:023-45687331023-4568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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