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所列十二种情形,未经消防验收许可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重点为人员密集场所、敏感特殊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已取得产权证明的(含经“两证”遗留问题处置的)建设工程不在本次整治范围内。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规划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改变使用性质的违法建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二、原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许可投入使用遗留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原建设单位已丧失法定主体资格的,由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重组后的单位或使用人等)履行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许可投入使用遗留问题整改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