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二)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三)具有基本陈列计划,展览内容应当科学准确;(四)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五)民办博物馆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六)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博物馆章程。(七)具有依法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社会人士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数应在3人以上;(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九)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与办馆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应少于6人;(十)建立符合博物馆专业要求的组织机构,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十一)举办民办博物馆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博物馆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体请参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