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主要包括声环境功能区划类别及管控要求、划分调整方法及标准、划分调整结果、实施管理等内容。全区调整为21个声环境功能区(4类声环境功能区不单独进行编号),区划总面积70.26km2。其中0类区0个;1类区4个,面积为6.78km2;2类区12个,面积为29.97km2;3类区5个,面积为24.99km2;4类区全部为4a类区,面积8.52km2,无4b类区。区划单元较2018年减少40个,区划总面积较2018年减少25.81km2,减少区域主要为镇区面积,原因是绝大多数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过小,故本次未纳入声环境功能区范围,而是划为其他区域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7.2条规定的乡村区域进行管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