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农村宅基地审批原则及用地标准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区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
3.原有宅基地的不动产权证(改建、扩建、迁建的提供);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件1份);
5.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及公示材料等(原件1份);
6.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鉴定材料(因地质灾害迁建的提供)(原件1份);
7.农用地转用批复(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提供);
8.耕地占用税完税收据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不需缴纳的证明材料(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提供);
9.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出具的唯一或无房证明(原件1份)
10.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
注:如无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均为复印件1份、但须核原件。
三、农村宅基地审批申报流程
(一)书面申请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此表一式两份,村民小组公示一份,报镇街人民政府审批一份)。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无条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可制表逐户签字或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3.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并盖章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未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理由和需补正的材料。
(二)审查
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部门、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等相关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并落实宅基地审批“三到场”制度;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负责填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
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相关工作,及时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交镇(街)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发放;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
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要求农户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
其他部门: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要征求意见,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
(三)批准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规划建设管理环保部门并行办理,相同的申报材料不得重复提交。在实地查勘次日起(此时申报材料未完备的,从申报材料提交完备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两个文书都签发后,由镇(街)农业农村部门一并发给申请人,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两个文书的存档资料由镇(街)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留存。
(四)开工前放线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组织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部门、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等所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确定建房位置。
(五)竣工后验收
农户建房完工后,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六)登记发证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所提交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