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城镇房屋如因房屋结构质量问题,容易诱发住房安全隐患的,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确需更新改造的,可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1〕7号)进行申报办理。
其中划入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更新改造的,按照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四原”原则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更新改造的,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计容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三原”原则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与用地权属边界的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影响相邻关系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书面同意。
城镇房屋排危改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所需资料清单如下: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受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含处理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房屋所在地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
6.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作的建筑施工图说(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
7.与共墙的相邻房屋所有权人或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
8. 附镇街意见的行政审批表(原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