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479070081XW/2023-00012 | [ 发文字号 ] | 太平府〔2023〕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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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太平镇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5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5 |
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平镇加强学生防溺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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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05-25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5 |
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平镇加强学生防溺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平府〔2023〕25号
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平镇加强学生防溺水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各办(站、所、中心),各村(社区),辖区内学校、卫生院、派出所:
《太平镇加强学生防溺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镇党政班子领导审核,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太平镇加强学生防溺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区关于暑期防溺水工作安排,扎实推进学生溺水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全镇学生生命安全,特制定太平镇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市、区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强化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护和防范能力。做到家校配合,联防联控,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努力实现学生溺水事故零目标。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镇防范学生溺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孔令全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钟世仁 镇政法委员、副镇长
柴克应 副镇长
沈 平 镇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田书超 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副镇长
组 员:镇党政办、民政办、应急办、平安办、规划建设环保办、农业服务中心、妇联、团委等内设机构负责人,镇辖区内各小学、幼儿园负责人,镇卫生院、派出所负责人,各村(社区)主任。
下设办公室于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利用广播、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公开栏、宣传横幅等,加强游泳安全、预防溺水警示教育和经验做法宣传,强化防范意识,坚持正面引导,在全镇营造预防溺水的浓厚氛围。
(二)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工作。大力宣传预防溺水安全知识,提醒家长加强对青少年儿童的监护教育,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增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防溺水安全意识。
(三)平安办:将水域巡查纳入网格员工作职责,将预防溺水事故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核范畴,推动专项工作措施落地。
(四)应急办: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前做好处置溺水事故各项准备,添置必要救援器材,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坚决防止因救援不及时、处置不果断而耽搁救援时间,造成不良影响。一旦发生事故,积极帮助救援,并协调处置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采石场及有关涉水生产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及时消除隐患。将防溺水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月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程,定期研判。
(五)规划建设环保办:加强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督促相关施工单位及时回填危险水池、坑洼,无法回填的设立警示标志和有效的防护设施,加强巡查管理。
(六)农业服务中心:加强对辖区内水域的巡查,排查辖区内池塘、水库、水坝、河流、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在水坑、水塘、水库、河流等水域和鱼类养殖场所,要落实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安排专人加强暑期、中午等重点时段值守。制作全镇水域图,供学校、村(社区)警示教育、巡查使用。
(七)妇联、团委:组织开展各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各类人员特别是暑期返乡儿童和留守儿童加强宣传教育。组建预防溺水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暑期期间,组织开展日常巡逻劝导活动;联合有关部门,广泛参与防溺安全工作为主题的相关专题宣传。
(八)各小学(幼儿园):负责学生预防溺水事故安全教育,全面开展集中教育活动,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开展暑期家访等,延伸预防溺水宣传教育阵地,增强家长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九)卫生院:制定溺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迅速到位,及时开展应急救援;配合其他部门做好预防溺水、救人自救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派出所:负责组织民警在走访活动中,积极开展预防溺水安全宣传,驻校民警积极配合学校开展预防溺水安全教育。
(十一)各村(社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熟悉情况、直面群众的优势,组织对辖区内水域进行隐患排查,配合相关单位在可能溺水的河道、坑塘等水域设置警示标志和救生器材,落实管理责任;实行村干部包片制度,在事故多发、易发水域组建专职巡视、救生队伍,建立健全水域日常巡查制度和监督制度,做到人员到位、巡查到位、监督到位,提升预防溺水事故工作实效。
四、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每年的4月—10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5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我镇防范学生溺水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6月—9月)。由民政办牵头,督促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对发现的隐患逐一进行整改。持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监管,落实重点和危险水域巡查制度,形成联防联管、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总结防范学生溺水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村(社区)、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防范学生溺水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必要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立即行动抓紧抓实工作。
(二)严格考核、加强督查。对由于责任不落实,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及时等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协作、确保实效。各村(社区)、办站所要按照工作要求,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对发现的各类隐患逐一进行整改,确保警示标识、隐患整改、监管监控全覆盖。
附件:1.太平镇加强学生防溺水专项行动任务分工表
2.太平镇加强学生防溺水专项行动问题排查汇总表
附件1:
太平镇加强学生防溺水专项行动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段 | 备注 |
1 | 利用广播、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公开栏、宣传横幅等,加强游泳安全、预防溺水警示教育和经验做法宣传,强化防范意识,坚持正面引导,在全镇营造预防溺水的浓厚氛围。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工作 | 党政办 | 每年的4-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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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力宣传预防溺水安全知识,提醒家长加强对青少年儿童的监护教育,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增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防溺水安全意识。制定并收集安全隐患排查表,督促指导学校(含幼儿园)做好儿童安全教育工作。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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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将水域巡查纳入网格员工作职责,将预防溺水事故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核范畴,推动专项工作措施落地 | 平安办 | 每年的4-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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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前做好处置溺水事故各项准备,添置必要救援器材,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坚决防止因救援不及时、处置不果断而耽搁救援时间,造成不良影响。一旦发生事故,积极帮助救援,并协调处置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采石场及有关涉水生产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及时消除隐患。将防溺水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月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程,定期研判。 | 应急办 | 每年的4-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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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强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督促相关施工单位及时回填危险水池、坑洼,无法回填的设立警示标志和有效的防护设施,加强巡查管理。 | 规划建设环保办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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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强对辖区内水域的巡查,排查辖区内池塘、水库、水坝、河流、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在水坑、水塘、水库、河流等水域和鱼类养殖场所,要落实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安排专人加强暑期、中午等重点时段值守。制作全镇水域图,供学校、村(社区)警示教育、巡查使用。 | 农业服务中心 | 每年的4-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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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各类人员特别是暑期返乡儿童和留守儿童加强宣传教育。组建预防溺水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暑期期间,组织开展日常巡逻劝导活动;联合有关部门,广泛参与防溺安全工作为主题的相关专题宣传。 | 妇联、团委 | 每年的6-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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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学生预防溺水事故安全教育,全面开展集中教育活动,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开展暑期家访等,延伸预防溺水宣传教育阵地,增强家长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 各小学(幼儿园) | 每年的4-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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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制定溺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迅速到位,及时开展应急救援;配合其他部门做好预防溺水、救人自救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卫生院 | 每年的4-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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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组织民警在走访活动中,积极开展预防溺水安全宣传,驻校民警积极配合学校开展预防溺水安全教育。 | 派出所 | 每年的4-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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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熟悉情况、直面群众的优势,组织对辖区内水域进行隐患排查,配合相关单位在可能溺水的河道、坑塘等水域设置警示标志和救生器材,落实管理责任;实行村干部包片制度,在事故多发、易发水域组建专职巡视、救生队伍,建立健全水域日常巡查制度和监督制度,做到人员到位、巡查到位、监督到位,提升预防溺水事故工作实效。 | 各村(社区) | 每年的4-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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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太平镇加强学生防溺水专项行动问题排查汇总表
序号 | 排查单位 | 排查月份 | 行动推进过程中发现问题 | 解决措施 | 完成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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