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平镇2026年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板块,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加大监督检查执法的力度,不断增强安全监管的执法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20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太平镇2026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平镇2026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安的总体要求,依法制定本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法,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促进安全生产走向法治轨道,为全镇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联合开展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结合执法检查基本程序要求,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检查类别
1.危化品:铜梁分输站(双福村)、中石油压气站(凉水村)、国家管网压气站(凉水村)、太平加油站(白云村)、团碾加油站(团碾村)、铜梁服务区加油站(太平村)、重庆德润能源有限公司(白云村)。
责任主体:综合执法岗、经济发展岗、安全应急岗、双福村、团碾村、凉水村、太平村、白云村。
2.消防燃气:太平敬老院、太平养老服务中心、太平小学、宇欣幼儿园、危化品企业、工贸企业、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
责任主体:综合执法岗、民生服务岗、经济发展岗、安全应急岗、各村(社区)。
3.工贸企业:重庆同益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渝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润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牧堂纯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铜梁区标准化畜禽屠宰园区等。
责任主体:综合执法岗、经济发展岗、安全应急岗、畜牧发展岗。
4.地质灾害:坪漆村平桥嘴、双福村平桥、双福村岩腔湾、铁鹅村赵吉文屋后、太平村周家湾。
责任主体:规划建设岗、坪漆村、双福村、铁鹅村、太平村。
5.烟花爆竹:5个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
责任主体:市场监管所、派出所、综合执法岗、安全应急岗。
6.道路交通:太平小学上下学G319国道路段、白云劝导站、团碾劝导站、白太路。
责任主体:派出所、综合执法岗、巡逻队、安全应急岗、太平小学。
7.食品药品:太平小学食堂、宇欣幼儿园食堂、太平镇敬养老院食堂、农村宴席、餐饮店(10家)、药房。
责任主体:市场监管所、派出所、综合执法岗、安全应急岗、卫生健康岗。
8.建筑施工:在建农房、各类项目。
责任主体:规划建设岗、乡村振兴岗、生态环境岗。
9.农业:农药、农机、水库、森林防火、防汛抗旱、畜禽检疫、水利设施、露天焚烧。
责任主体:畜牧发展岗、农业服务岗、设施农业发展岗、林业水利岗。
10.生态环境:大气污染、露天焚烧、水库、污水处理站(厂)、黑臭水体。
责任主体:生态环境岗。
四、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镇党委书记、镇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为安全检查第一责任人,每月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12次,主要领导安全检查由安全应急岗牵头,其他责任主体配合;各分管领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不少于3次;相关责任主体每月不低于2次。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从事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人员3名。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248天×3=744天。
2.其他执法工作日共323天,包括:配合上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共计18天;参与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共计60天;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共计15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共计90天;开展机动执法共计72天;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共计68天。
3.非行政执法工作日共214天,包括:学习、培训、考核、会议、人事管理、日常工作事务共计114天;法定年休假、病、事假、探亲假、婚(丧)假共计40天;检查指导村(社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共计45天;参加党群活动共计15天。
4.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行政执法工作日,即744-323-214=207天,占法定工作日的27.8%。
五、执法检查要求
(一)执法检查应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并视情况组织专家或三方机构参与检查。
(二)开展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如实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及时下达书面整改意见书。
(四)对整改意见复查的,应在整改到期后10日内及时组织复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形成闭环。
(五)对检查和复查发现应当立案查处的,应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六)应当由其它部门处理的,应当登记建档,将案件移送到相关部门处理。
(七)各责任主体在检查中如有发现“僵尸”企业等应依法取缔的,应及时向上级书面报告。
(八)对本年度新增企业,由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对其进行指导并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