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鱼府发〔2025〕6号
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鱼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镇属各板块、办公室(中心、大队):
为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规范公开和审查程序,经镇党委研究同意,制定了《石鱼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鱼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负责统筹信息发布工作,各办站中心主要负责提供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三条 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负责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其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条 严格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查机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各办站中心在履职中有需要或者要求主动公开的内容,严格实行“三审三校”制度,由拟稿人申请并填写石鱼镇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见附件),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舆情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公开发布。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做好政务公开存档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申请公开两种。
第七条 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具体如下:
1.规范性文件;
2.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根据各办站中心职能职责,需要主动公开的内容如下:
1.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
公开内容:数字重庆建设、基层智治平台使用概况、规范性文件、领导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责、办公场所、机关大型采购、后勤管理、重大设施设备维修、节能降耗、包村包社调整、公车和驾驶员管理、档案史志等。
2.党的建设办公室
公开内容:编制情况、基层党组织数量、党员数量、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宣传统战、宗教场所概况、人才储备情况、群团组织、反腐败斗争、作风建设、清廉村居、社会工作等。
3.经济发展办公室
公开内容:涉及经济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概况、商贸服务业概况、财政管理、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闲置资产盘活、企业技改、企业服务、市场主体培育、能源、科技、农村财务等。
4.民生服务办公室
公开内容: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医疗保障、信息采集、社会保险等。
5.平安法治办公室
公开内容:法治政府建设、平安综治、信访稳定、基层社会治理等。
6.便民服务中心
公开内容:武装、民政、殡葬、基层政权、教育、卫生计生、社会救助、残疾人事业、优抚救济、老龄、退役军人服务和优抚等。
7.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公开内容:安全生产、农林水利、规划建设、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应急消防、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应急管理。
8.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公开内容:农业农村政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产业发展规划、农房宅基地审批、农村经营管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粮食安全、撂荒地整治、农技、农机、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畜牧、水利水保、移民、河道湖泊的管理保护、水产、信息服务、资源保护、灾害防治、村容村貌、人居环境、农膜回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测等。
9.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
公开内容:文化旅游、宣传、广播电视、文化下乡、体育、科技培训、移风易俗、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市场管理等。
10.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公开内容:村镇建设、规划建设、耕地保护、自然资源、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垃圾收运、污水管道管护、交通建设、道路养护、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等。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将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由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根据各办站中心提供的,并经领导审批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上的公开内容,在铜梁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s://www.cqstl.gov.cn)上提交公开,再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发布。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必须)、政务公开专区、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镇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镇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镇政府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二条 镇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镇政府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镇政府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镇政府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镇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镇政府不予公开。镇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镇政府在收到申请之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镇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镇政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镇政府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镇政府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镇政府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镇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镇政府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政府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镇政府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镇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镇政府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镇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镇纪委负责对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将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对公开不及时、不到位、把关不严格地进行通报批评。违反本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石鱼镇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