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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对象和监测对象年度收入指标解释

发布日期:2022-09-29 来源:乡村产业培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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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对象和监测对象年度收入指标解释

一、收入计算方法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家庭人口数

二、统计周期

按照动态管理工作要求,收入采集的统计周期为上年度的101日到本年度的930日。以2022年度为例,统计周期为2021101日至2022930日。

三、收支统计范围

(一)工资性收入

1.指标口径

主要指调查年度该户所有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的所有工资收入。

2.解释说明

务工方式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收入范围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

针对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优先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银行账户流水或者其他能佐证工资收入的转账记录等;若无法提供的,以入户据实采集的结果为准。

针对灵活就业打零工的,主要采取入户据实采集的方式,按实际务工工资和天数计算。

针对极少数拒不配合的或者明显刻意隐瞒收入的,且经反复沟通无果的,可结合实际掌握的务工情况,原则上按照务工地同行业薪资标准计算,同时注意收集留存过程资料和佐证材料,备案备查。

(二)生产经营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性支出

1.指标口径

生产经营性收入。主要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

生产经营性支出。主要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2.解释说明

生产经营性收入范围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其中,对种养殖等自食、自用部分,可参照当地农副产品出售市场价格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产品指导价格折算,纳入收入统计范围。对应的,种养殖等类型的生产经营支出,只计入已出售或用于自食、自用等部分的支出成本。

用于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发放的,用于投入产业发展的现金及实物,如产业项目补助资金,不计入产经营性收入,但可抵扣生产经营性支出。

(三)财产性收入

1.指标口径    

也称资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2.解释说明

农户家庭通过出租、变卖、入股等方式处置自有资产获得财产性收入,常见的包括土地租金、征地补偿、入股分红、集体财产收入分红,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

对财产性收入,原则上按照年度实际到户到账收入计算。尤其是对一次性的大额到账收入,无特殊情况无需再分年度分摊折算。

(四)转移性收入

1.指标口径

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计划生育补贴、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养老保险金、生态补偿金。除以上各类补贴外,还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2.解释说明

除上述明确的收入类型外,还应分别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贴、优抚金、残疾人补贴、党龄补贴、高龄补贴、失能补贴、包括雨露计划补贴在内的奖(助)学金等教育资助;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农户转移的遗属补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众筹类质救助金等;住户之间的抚养收入、扶养收入以及接受遗产收入、接受经常性捐赠收入、接收赠与收入等。

针对具有救助、救济、赔偿等性质的收入,例如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保险赔偿、众筹类救助等,可扣除刚性合理支出部分,例如自费支付的医疗开支、唯一安全住房购建或改造费用等

针对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计算,以入户据实采集的结果为准。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可参照文书确定金额;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给付的食品、衣物等实物,可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产品指导价格折算;对明显刻意隐瞒的,且经反复沟通无果的,可按照实际掌握情况核算,同时注意收集留存过程资料和佐证材料,备案备查。

(五)补充说明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①危房改造补助、卫生厕所改造补助;②扶贫小额信贷;③一站式医疗报销费用、“一事一议”特殊医疗救助;④助学贷款等;务工交通补贴。

四、说明事项

本文的“指标口径”,采用国家乡村振兴局统一发布的指标解释。在此基础上,市乡村振兴局结合工作实际,补充完善了“解释说明”部分,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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