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蒲吕街道办事处2026年2月企业安全检查记录

发布日期:2026-02-26 来源:蒲吕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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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蒲吕街道办事处

2026年2月企业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检查服务公司:重庆泰煜格安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检查专家: 章文 

检查时间: 2026年2月9日

整改期限: 

2026年2月27日前

被检查单位:重庆铜梁区鸣峰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蒲吕分公司

序号

存在的问题

现场照片

整改建议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条款

隐患等级

整改后照片

整改

情况

备注

1

空瓶区出口外灭火器单只配置

一般

隐患

2

灭火器放置点未设置定期检查记录卡

设置点检记录,并按要求每月检查1次。‌‌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5.2.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一般

隐患

3

未见消防培训和演练记录相关材料

组织安全培训:

对象:库房管理人员、相关操作人员。

内容:液化石油气特性、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知识、泄漏与火灾应急处置、灭火器使用方法等。

组织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覆盖报警、疏散、初期扑救、人员救护等环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订)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要求燃气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燃气专业和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4.《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8.2.1: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专人管理的前提是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要求为重大危险源或危险场所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评估。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做好记录。

一般

隐患

4

未见安全现状评价相关资料

委托专业机构评价:立即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库区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并出具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开展即构成违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地方规定**:多地条例明确,燃气经营、储存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并备案。例如,部分地区要求每三年进行一次现场安全评估。

4.《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作为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用要求,是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并编制报告的直接技术依据。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要求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元进行辨识与评价,是安全现状评价的重要技术基础。

一般

隐患


被检查单位:重庆骏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1

消防器材区域无定期检查记录卡

设置点检记录,并按要求每月检查1次。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5.2.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一般

隐患

2

多处灭火器被阻挡或不方便取拿

放于方便取拿的地方

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第5.1.1条:一般条件下,用电产品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一般隐患

3

叉车设备未见合格检验标志

及时检验张贴检验标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一般隐患

被检查单位: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

1

成品库2号门上方一铁件易掉落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一般隐患

2

锻烧炉施工现场气瓶未固定,氧气乙炔瓶距离不足5米

  1. -2011《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4.3.5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min后,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
  2. 《气瓶的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4525-2017

7.1.6 气瓶搬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气瓶的地面应平整,放置时气瓶应稳妥可靠,防止倾倒或滚动。

9气瓶安全使用要点

c)气瓶使用时,应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0.3条:用于焊接与切割输送气体的软管接头则必须满足GB/T 5107的要求。禁止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

一般隐患

3

ZL50装载机未安装声光报警器

声光报警器技术条件通常要求:声级≥80dB,光强足够,并具备“倒车语音+闪光”功能,以适应嘈杂环境。安装:固定于车尾高处,确保声音传播和可视范围最大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且均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渝应急发【2024】79号文件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2.3.2铲装设备工作前应发出警告信号,无关人员应远离设备。

  1. 存在因倒车盲区导致碰撞、碾压人员或车辆的重大安全风险

一般隐患

4

锻烧收尘输送管采用绝缘PE管,易产生静电

更换管材:立即将PE管更换为与系统匹配的金属管道(如碳钢),材质和壁厚不低于原设计。

1.静电引燃风险(核心隐患)

产生机理:煤粉在管道内高速流动、与管壁摩擦会产生并积聚大量静电荷。普通PE管是优良的电绝缘体(表面电阻率通常≥10¹² Ω),电荷难以导出,极易形成高电位。

引燃条件:当电荷积累到一定程度,可能产生电火花。煤尘的最小点火能量极低(约0.1–10 mJ),静电放电能量远超此值,足以引燃煤尘,引发粉尘爆炸或火灾。

2.《可燃性粉尘工艺系统防爆技术规范》(GB 46031-2025)和《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防爆安全规范》(GB 17919-2025)均要求,输送可燃粉尘的管道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并进行防静电接地。

3.材料本质不安全:普通PE管未针对防爆工况设计,不具备必要的抗静电和阻燃性能。

专门用于易燃易爆场合的“抗静电阻燃PE管”,其表面电阻需控制在≤10⁶ Ω,并达到V0级阻燃标准。普通PE管远未达到此要求,属于本质不安全材料。

4.破坏系统完整性**

将金属管道更换为绝缘材料,会中断原有的静电泄放通路,在法兰、阀门等处形成新的静电积聚点,违背了“所有金属部件应等电位连接并接地”的防爆原则。

5.其他衍生风险

机械性能不符:PE管的耐温性、耐压性及抗冲击、磨损能力可能不满足煤粉输送工况的长期要求,易老化、开裂。

施工质量风险:PE管的热熔或电熔连接对工艺要求高,连接不良易导致泄漏或断裂。

重大事故隐患

输送煤粉的管道违规更换为普通PE管,未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导致粉尘输送系统防静电措施在该管段失效,违反GB 15577-2018第6.3.2条要求,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

形检修现场氧气乙炔仪表损坏

对氧气瓶、乙炔瓶的压力表、减压阀、安全阀**进行全面检查,损坏的立即更换为合格产品。

- 新更换的仪表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检定周期不超过半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

-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第三十八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检验、维修,保证正常运转。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修订)

-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 氧气、乙炔属危险化学品,其安全附件(压力表、减压阀)必须完好。

3. GB 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

- 第4.2.3条:气瓶上的压力表、安全阀、减压阀等安全附件必须完好,定期校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 第4.3.1条:气瓶应直立放置,固定牢靠,防止倾倒。

4. GB 5099-2017《钢质无缝气瓶》**

- 第7.4条:气瓶安全附件(如阀门、压力表)应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

5. GB 12135-2009《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 第5.3.2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对气瓶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异常不得使用。

- 第5.4.1条:压力表应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一般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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