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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009334306P/2026-00004
  • 旧县办发〔2026〕7号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其他
  • 铜梁区旧县街道
  • 有效
  • 2026-03-04
  • 2026-03-12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旧县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旧县街道2026年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旧县办发〔20267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旧县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旧县街道2026年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相关岗位:

为切实做好2026年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筑牢免疫屏障,特制定了《旧县街道2026年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旧县街道办事处

                     202634

(此件公开发布)

旧县街道2026年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6年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以下简称春秋防疫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全街道春季防控行动时间为35—425日;秋季防控行动时间为910—1020日。

二、工作目标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对畜禽存栏及动物疫病普查面达到100%,畜禽养殖圈舍消毒面达到100%,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报告率和处置率达到100%

三、工作内容

采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政府主导免疫等方式,在全街道范围内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4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切实做到应免尽免,并严格按照《农村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意事项》(详见附件1)规范操作。防疫人员免疫开展时要及时做好畜禽标识佩戴、《动物免疫证明》填发和《防疫档案》建立等工作。同时,要做好以下综合防控工作:一是发放《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宣传单》《动物疫病防控明白纸》等宣传资料和张贴《布病防控知识要知道》等宣传海报、视频广泛开展宣传。二是对养殖、无害化处理等重点场所和重点区域开展全覆盖清洗消毒。规模场和散养户要建立消毒台账。三是严格排查养殖、无害化处理环节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排查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疫情,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和上报。四是督促指导养殖业主严格落实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五是督促指导养殖场户依法依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程序实施检疫,坚决杜绝隔山开证、倒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六是抓好畜禽调运政策宣传,杜绝违法违规调运畜禽事件发生。七是要监督做好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八是要做好犬只狂犬病防控和犬尸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筑牢养犬管理工作基础。九是要持续加大对“先打后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规模场“自主采购、自行免疫”的防疫主体责任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旧县街道2026年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组建官方兽医与外聘防疫员的联合疫病防控队伍、具体负责各村(社区)防疫消毒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街道与各畜禽养殖场签订《铜梁区畜禽养殖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书》(详见附件2),明确任务目标,做好任务分解,压实各方责任。

(二)强化保障工作。防疫工作由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分片负责,同时聘请村级防疫员一同向养殖户提供高质量的免疫、消毒、诊疗、副反应动物的抢救。防疫中要求各社明确一名专人负责消杀工作,消杀务工补贴由各村(社区)自行负责。春、秋两季防疫经费原则上控制在8万元左右,主要用于外聘防疫和监测人员劳务费及保险费、购置防疫器材、防护服、药物、无害处理等费用支出,经费实行实报实销。街道财政岗要确保强制免疫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前将防疫工作所需疫苗、消毒剂、试剂、器械耗材、人员防护用品等物资准备到位,按规定发放,规范使用。通过视频教学、推送学习资料等方式,对兽医防疫人员加强技术培训,提高防疫操作技能;加强责任担当意识和廉政纪律意识教育,依法依规落实强制免疫副反应死亡畜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审核等政策,防范廉政风险。

(三)严格规范行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加强疫苗使用管理,规范疫苗运输、储存和使用,建立发放、领用记录,避免出现因疫苗保管不当而影响免疫效果。规范免疫行为,做到真苗、真打、真有效,防止不打针、打假针、减量注射造成免疫失败。规范消毒,防止消毒不彻底,造成疫病传播。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村(社区)随时跟踪进度,对进度迟缓、弄虚作假和工作不到位的,立即督促整改。街道将根据情况派出督查组对各村(社区)春、秋防控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安排部署不及时、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防疫效果不达标的村(社区)将予以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

附件:1.农村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意事项

2.铜梁区畜禽养殖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书

附件1

农村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意事项

为有效防范防疫人员及相关器械、物资机械带毒传播,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开展散养生猪强制免疫,应严格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一、精简防疫人员。尽可能精简防疫工作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其中,1人入户,负责免疫、消毒等主要工作;1人不入户,负责填写免疫档案、填发免疫证明、开展宣传指导等辅助工作。

二、准备充足物资。提前准备好足量的注射器、针头、酒精、碘酒、药用棉、消毒剂、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鞋套、雨靴等)等。

三、选择适宜天气。提前查阅天气情况,合理安排免疫区域,尽可能避开雨天入户免疫。

四、确认健康状况。入户前,先向养殖户询问畜禽健康状况,确定无异常后,方可入户。入户后,先仔细检查畜禽健康状况,确定健康后,方可实施免疫。

五、严格实施消毒。人员消毒:入户前,应穿戴防护服、鞋帽,且必须“一户一更换”。条件不具备的,必须戴防护帽、穿雨靴。穿雨靴的,入户前和离户时都必须浸泡消毒。注射消毒:严格对注射部位消毒,严格“一猪一针头”,不得重复使用。环境消毒:对畜禽圈舍及周边环境,防疫人员进出路线等,规范实施全面消毒。

六、广泛宣传指导。向养殖户宣传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宣传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包括自家潲水)喂猪,禁止无关人员入户,以及出栏畜禽要检疫、调入畜禽要隔离、发病死亡要报告等政策规定。指导养殖户自行落实圈舍环境消毒、灭鼠灭蚊灭蝇等防控措施。

七、相关物品回收。对使用过的防护服、针头、注射器、药用棉、疫苗瓶、包装盒和消毒剂瓶等废弃物或污染物,必须使用不渗水的塑料袋或密闭容器全部分类回收,集中消毒、处理。

八、加强人员防护。严格遵守生物安全操作相关规定,做好工作人员防护。

附件2

铜梁区畜禽养殖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书

为了有效控制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告知书。

一、目标任务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的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常年保持70%以上。

(二)牲畜免疫标识佩戴率、免疫畜禽建档率、畜禽圈舍消毒面、畜禽驱虫面常年保持100%

(三)不发生非洲猪瘟等动物重大疫情。

(四)不违法违规调运畜禽。

二、应尽义务

(一)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采取采样、抽检,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因此,官方兽医或者防疫工作人员有权对防疫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动接受或做好自主免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养殖场必须积极配合防疫人员,按规定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疫苗的免疫接种工作,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国家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先打后补”政策(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自行购买疫苗,自主免疫接种,但必须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管;对新增畜禽或过免疫保护期的必须及时补免。

(三)主动开展消毒灭源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之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因此,要对本场(户)圈舍、场地、用具、器具、车辆等定期,所有病死畜禽不得食用和销售,必须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以净化畜禽环境。并做好相关记录记载。

三、承担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违反规定或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不享受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政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镇街与养殖场业主各一份。

附件:规模养殖场主要动物免疫程序
             镇街(盖章)                  规模养殖场业主签字         

                                  

养殖场名:                 养殖场地址:                  联系电话:

驻场兽医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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