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发〔2023〕 107 号
重庆市铜梁区华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梁区华兴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流程联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办(站、所、中心),各相关企业:
《铜梁区华兴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流程联合监管工作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华兴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梁区华兴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全流程联合监管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流程联合监管,持续规范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为铜梁打造产业高地、文旅胜地、宜居美地、民生福地提供重要保障。
二、总体目标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配合区级相关部门落实矿业权设置联合踏勘、净矿业权出让、矿山边开采边治理、非法采矿联合查处、矿产资源开发协同监管等工作机制,坚决遏制矿山野蛮开采现象,推动实现全镇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明显加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控,建立矿业权设置联合踏勘机制
一是矿区范围划定。镇规建办结合我镇资源赋存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沟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合理拟定矿区范围。
二是联合踏勘论证。由镇规建办、经发办、应急办、农业服务中心等办所及相关村、组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对拟设矿区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在充分征求相关村、组和群众意见后,各办所根据各自职责对拟设矿区是否符合矿业权设置条件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依法依规避让禁止、限制开采区域。
三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规建办负责编制矿业权设置风险评估报告,对矿权设置、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以及矿山关闭后的风险点进行逐一分析,预测风险引发的概率和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针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二)加强出让管理,建立“净矿”出让机制
一是矿区权属调查。矿业权出让经区规资局项目入库后,由规建办、应急办、农业服务中心等办所统筹组建工作专班,相关村社对拟设矿区范围内的土地、林地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
二是租地搬迁。镇政府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拟定补偿标准,报区政府同意后,与相关权利人签订土地租用及地面建构筑物补偿协议,约定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交地时间、土地实际用途等。
三是配合做好出让其他工作。镇政府配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做好出让计划申报、出让方案编制、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等相关工作。
(三)加强恢复治理,建立矿山边开采边治理监管机制
一是年度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督促生产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治理恢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文明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年度治理恢复方案,并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年度治理恢复方案提交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
二是年度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镇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矿山企业提交的年度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工作。
三是年度治理恢复。镇配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矿山企业按照评审备案的年度治理恢复方案,及时开展年度治理恢复,并在11月底前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交年度治理恢复报告。
四是组织验收。镇积极配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级相关部门对矿山的年度治理恢复情况进行验收,编制年度治理验收报告。未按照年度治理恢复方案落实“边开采、边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镇规建办加强整改过程监管。
(四)加强开采过程管控,建立全方位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一是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方位共同监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水利、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相关办所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流程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各办所职责如下:
规建办:配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前期工作,查处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等非法行为,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及恢复治理等工作。全面掌握矿山企业环保手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从严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依法上报区环保局进行查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关闭矿山开展地质环境治理或代为开展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应急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行政审批,未按照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开采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督促、指导各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山生态修复等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加强货物运输管理,严查严处超载车辆,严肃查处在省、县道超限运输和未按规定密闭运输的车辆,防止装载物脱落、扬洒。配合区公安局和规划自然资源局做好民爆物品的使用管理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矿区林地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监督矿山企业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矿山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地下水破坏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平安办:主要处置矿地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开采正常秩序。
各村:配合镇相关办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山生态修复等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配合开展矿山用地租赁及地面建构筑物搬迁等净矿出让前期工作;协调处置矿地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开采正常秩序。
二是联合检查监管方式。原则上每月由规建办组织应急办、经发办、农业服务中心等办所开展联合检查1次。各办所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林地占用、治理恢复等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
三是违规开采行为处置。针对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帐,并根据各办所职能职责向区级单位移交问题线索。接受整改任务的办所,配合区相关部门依法对矿山企业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督促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将查处、整改情况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五)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建立联合查处机制
一是巡查监测。各职能办所认真组织开展非法采矿巡查,合理划分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区域,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二是依法查处。由应急办负责非法采矿行为查处。在非法采矿查处过程中发现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规建办上报区生态环境局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生态修复赔偿责任;造成安全隐患的,由应急办上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区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违纪的,移送区纪委处理。
三是闭环管理。按照“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的要求,对非法采矿线索发现、移交和移交后办理情况进行闭环管理。相关职能办所在发现非法采矿线索后1日内报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并建立非法采矿问题台账,记载办理情况并附具有关佐证资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成立铜梁区华兴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流程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副镇长任副组长,规建办、应急办、党政办、财政办、经发办、农业服务中心和各村为成员单位,负责全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流程监管工作的统筹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规建办,由规建办负责人主任,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流程监管工作的日常联系协调。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流程协同监管工作的宣传,全面提升各单位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意识。同时,各办所要加强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法治理念,提高执法能力,确保阳光执法。
(三)加强责任落实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流程协同监管工作,整合工作力量,采取工作措施,抓好落实。同时,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开展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自查,及时发现、掌握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加强工作总结,及时将存在的问题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解决。
附件: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方位联监管责任分工表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方位联监管检查表
附件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方位联监管责任分工表
序号 |
责任办所 |
分工内容 |
1 |
规建办 |
配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前期工作,查处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等非法行为,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及恢复治理等工作。全面掌握矿山企业环保手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从严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依法上报区环保局进行查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关闭矿山开展地质环境治理或代为开展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
2 |
应急办 |
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行政审批,未按照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开采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督促、指导各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山生态修复等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加强货物运输管理,严查严处超载车辆,严肃查处在省、县道超限运输和未按规定密闭运输的车辆,防止装载物脱落、扬洒。配合区公安局和规划自然资源局做好民爆物品的使用管理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
3 |
农业服务中心 |
负责矿区林地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监督矿山企业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矿山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地下水破坏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4 |
平安办 |
主要处置矿地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开采正常秩序。 |
5 |
各村 |
配合镇相关办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山生态修复等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配合开展矿山用地租赁及地面建构筑物搬迁等净矿出让前期工作;协调处置矿地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开采正常秩序。 |
附件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方位联监管检查表 | |||||
矿山名称 |
坐落 |
||||
采矿许可证号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
||||
环评批准文书号 |
林地占用批准文书号 |
||||
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书号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
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 ||||
是否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 |
矿石年度治理恢复情况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情况 |
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
开采安全设施设计执行情况 |
安全生产情况 |
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 |
水土保持情况 |
林地占用情况 | |||
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
是否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
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是否落实水土保持义务 |
是否违规占用林地 |
占用林地补充恢复情况 |
其他情况 | |||||
矿地和谐情况 |
矿山智能化建设情况 |
其他情况 | |||
检查参加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