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文件

  • 115002247958888589/2022-00013
  • 东城办〔2022〕34号
  • 其他
  • 其他公文
  • 铜梁区东城街道
  • 东城办〔2022〕34号
  • 2022-08-22
  • 2022-08-22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东城街道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东城办〔202234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东城街道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

项制度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各办、站、所、中心、大队

《东城街道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东城街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东城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东城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东城街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已经办事处研究决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2822




东城街道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执行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东城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办、所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主体是否合法;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处罚权限、管理范围;

(四)是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是否到位;

(五)罚没和扣押财物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类行政执法凭证、文书应用是否正确,案卷管理是否规范;

(六)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落实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案例指导制度落实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有:

(一)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情况;

(二)现场检查;

(三)调阅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文书;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五)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并纠正;

(二)对所属行政执法办、所作出的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追究执法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单位处理。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办、所及其执法人员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配合检查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九条 办事处每年组织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可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检查的结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2822日起施行。




东城街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第三条 办事处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有关投诉举报,发现行政执法办、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及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事处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办、所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投诉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八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办事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没有法定期限的,最迟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2822日起施行。


东城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罚相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由责任办公室会同纪工委研究提出意见,报街道工委研究决定。区管干部由街道工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变更或者人民法院判定撤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依法应当受理或办理,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受理或办理的;

(二)不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或者告知的内容不合法的;

(三)在法定时限或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限内,不依法办结行政管理相对人申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任意曲解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擅自处罚或者违法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越权执法、滥用职权,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

(七)不亮证执法、无证执法的;

(八)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的;

(九)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承办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直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提出错误方案或意见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发生的;

(四)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审核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一)不采用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

(二)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

审核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承办人提出的错误方案或意见,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发生的,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批准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一)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

(二)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

批准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审核人提出的错误方案或意见,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发生的,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发生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 本制度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员是指各办、所负责人;批准人是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管领导。

第十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职务、留用察看或开除等处理。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检查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过错行为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情节的。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吃、拿、卡、要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

(二)干扰阻碍对其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责任调查取证的;

(三)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者案件经办人的;

(五)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给予行政处分的,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送达过错责任人和相关办、所

过错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十七 过错责任人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单位提出复核或者向上级相关部门直接提出申诉。

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八 本规定所称从轻、从重处分,是指违纪(过错)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违纪(过错)行为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九 本制度自2022822日起施行。


东城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执法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办、所的执法主体、依据;

(二)办事处内设的执法机构名称及执法范围、职责;

(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听证的程序规定;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

(六)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结果和重点水利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七)行政主管部门临时采取的涉及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临时性或者阶段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八)其他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密切的行政事项。

第四条 予以公示的事项应当明示下列具体内容:

(一)执法依据包括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二)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以及执法岗位和职责;

(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种类、依据、适用范围、程序、标准、时限、执行方式等;

(四)收费事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范围、依据和标准等;

(五)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适用范围、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时限、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许可结果等;

(六)行政主管部门临时采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包括实施措施的目的、依据、具体内容、适用范围、时限等;

(七)内外部监督机构、地址、邮编、举报电话等。

第五条 行政执法办、所应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专门的执法公示牌或公示栏。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采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告,办公等场所张贴、悬挂。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修正。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考评内容。

 第九条 制度自2022822日起施行。


东城街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和促进街道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办事处应当制定或修订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制度和标准,力求科学严谨、切实可行。

第三条 办事处负责指导行政执法相关办、所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办、所负责对所属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评议考核。

各行政执法办、所的评议考核工作,其考核结果应当书面上报办事处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办、所要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与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情况;

(四)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履行情况;

(五)执法权限的行使情况;

(六)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机构、岗位职责以及执法流程、要求、时限和责任等公示情况;

(七)行政执法程序的遵守情况;

(八)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

(九)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行为的备案情况;

(十)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及行政执法台帐;

(十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追究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优秀等次

1.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责任;

2.全年行政执法工作无错案发生;

3.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绩效显著;

4.综合评议优秀率在85%以上。

(二)合格等次

1.能较好地履行基本执法责任;

2.行政执法错案率在1%以下;

3.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得到落实;

4.综合评议优秀率在70%以上。

(三)不合格等次

1.基本执法责任履行较差;

2.行政执法中错案率在1%以上;

3.综合评议优秀率在70%以下;

4.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不够落实。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行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采用自下而上、单位和个人自评、民主评议、量化考核、集体评定的方式;

(二)充分听取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必经程序,将外部评议情况作为确定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三)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行风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

各行政执法办、所对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各行政执法办、所依据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在每年年底前组织对其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自查自评。

第九条 考核中发现有违法行政、侵权和执法有过错责任,或者出现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十条 行政执法办、所及其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办、所,不得被评为年度先进办、所,单位负责人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或者合格。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间:当年12月至次年元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2822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小龙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便民地图 数字人播报 数智大脑 元宇宙会客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