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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铜梁区东城街道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7 来源:东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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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铜梁区东城街道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相关板块、岗位:

为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机制,经领导同意,现将《铜梁区东城街道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5327             

(此件公开发布)


铜梁区东城街道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2024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和《中共重庆市铜梁区委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梁委发〔20216号)精神,加强过渡期内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衔接资金是指上级及区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的使用坚持规范运行和精准高效相统一的原则,重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衔接推进乡村产业振兴。

第二章资金投入方向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主要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具体为: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及时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中上级衔接资金仅安排用于支持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重点培育和壮大全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重点支持脱贫地区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等直接促进发展生产增收的项目。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重点围绕粮油、肉蛋奶、果蔬、休闲食品、预制菜、火锅食材、中药材等7大产业领域,支持种养业、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并建立联农带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或区级衔接资金支持。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简单的对失能群众以外的贫困群众直接发放钱物等。

市级衔接资金可用于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行文明确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其他项目支出。市级可利用本级衔接资金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区级衔接资金可用于区委区政府决定的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行文明确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街道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需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实施起止时间、投资规模、补助资金用途等内容,并报街道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经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资金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强化衔接资金公开公示制度。实施项目内容、扶持对象、补助标准等重要内容要在街道、村两级及时进行公示。

第八条 衔接资金项目启动后,财务管理岗和乡村振兴岗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单位需抓紧组织实施。属于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内容或项目建设完工,并经村、街道两级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所在镇(街)向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项目交付后,项目所在村(社区)要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建立项目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人,管护周期,管护内容,管护方式等,并严格落实管护制度。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执行,按期完成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项目计划一经审核备案,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经街道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申请。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衔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直接实施的非工程类、产业补助类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程序和合同约定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后拨付资金。工程类、产业补助类衔接资金项目,应根据街道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签署同意的用款申请拨付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启动、进度过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资金拨付按照合同或实施方案约定的时间节点拨付启动或进度资金,剩余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并按相关规定审计(审核)合格后拨付。

第十四条在衔接资金使用过程中,财政管理岗负责衔接资金拨付和监督;乡村振兴岗负责衔接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拨付资料准备。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岗和乡村振兴岗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明确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坚持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由区财政或主管部门以适当形式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岗和乡村振兴岗相关工作人员在财政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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