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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6689265405/2021-00094
  • 安溪府〔2021〕41号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公文
  • 铜梁区安溪镇
  • 安溪府〔2021〕41号
  • 2021-10-12
  • 2021-10-20

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溪202141


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镇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力以赴做好非洲猪瘟防控重要指示精神,常态化抓好疫病防控、履行监管责任和压实主体责任,根据《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1918号)和《重庆市铜梁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扎实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铜动防部办发〔202110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重庆市铜梁区安溪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人民政府    

 20211012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安溪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确保我镇畜牧业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庆市铜梁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突发动物疫情包含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国家规定的各类动物疫病。

  (四)工作原则

    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镇领导小组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安溪镇突发动物疫情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镇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和日常防控、监管工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  镇长

副组长:石先财  人大主席

              政法书记武装部长、副镇长

员:蒋小华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胡梦平  党政办负责人

           戴永川  财政办负责人

蒋昌佳  民政办负责人

郭建华卫健办负责人

田丰平  应急办负责人

张秀峰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负责人

邱良智  派出所所长

市场监管所所长

郑显琼  金滩村党支部书记

刘昌洪  龙峰村党支部书记

陈华进  安康村党支部书记

王方荣  谭洪村党支部书记

陈荣建  顺河社区党支部书记

办公室设在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蒋小华任办公室主任。

(二)组成单位职责

相关村(社区):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分队;加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的监管等工作。

镇党政办:确定宣传报道口径,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负责突发动物疫情相关舆情的监管。

镇应急办:协调各村、镇级各办站所,相关单位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传达镇领导小组指令;向区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镇农服中心:负责组建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队伍;组织和指导相关村开展突发动物疫情防疫和疫情处置的技术工作;负责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的组织和储存工作;组织突发动物疫情防控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监管,督促落实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相关措施,严防疫区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加工、销售环节;督促、指导疫情发生地做好疫情监测和评估,诊断突发动物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

镇财政办:负责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各项经费保障工作,筹集、监督使用紧急防疫专项资金、动物扑杀补偿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负责协调建立绿色通道,确保运送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防疫物资的车辆优先快速通行,配合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工作,以及疫区封锁工作。协助做好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镇派出所:负责或协助有关办站所查处动物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协助查处经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利用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保障疫点(区)封锁、动物扑杀等疫情处置工作的实施,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查处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行为。

民政和卫健:负责受损人员的安抚救济工作;负责落实疫情处置过程中伤残、死亡人员有关补助、补贴和奖励政策;负责指导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人间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负责组织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病人的诊治工作。

镇市场监管所:强化对进入集贸市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严厉打击采购、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中人用药品、医疗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

全镇建立突发动物疫情预防控制体系。农业服务中心要根据日常监测信息和可能导致疫情的风险信息,开展日常巡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管理等有关站所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预防准备工作,及时向安溪镇政府通报可能导致疫情的信息,做到群防群控。

(二)预警

预警的发布、内容、调整和解除均由上级有关部门执行。

(三)疫情报告

安溪镇人民政府设立疫情报告公开电话。电话号码:4539310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安溪镇人民政府报告,安溪镇人民政府应按国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区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四)疫情确认与公布

疫情的确认与公布均由上级有关部门认定发布。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委认定,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公布或授权市农业农村委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突发动物疫情。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措施

突发动物疫情时,我镇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门安排和指示,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疫区封锁  根据上级部门发出的封锁令执行疫区封锁工作。认定发生一般、较大动物疫情的,由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由区人民政府发出封锁令;认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市农业农村委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由市政府发出封锁令。

技术处置  按规定对染疫及其相关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开展环境清洁、消毒灭源。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对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限制交易  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做好封锁期间农贸市场动物产品管理等工作。

治安维稳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等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舆论引导  通过各种形式、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群众宣传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信息,加强动物疫病的科普宣传,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处置记录  参加疫情处置的有关村、办、站、所及各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详细记录疫情处置过程,根据疫情级别,由镇农服中心汇总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处置情况。

响应终止  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对疫区进行彻底消毒后,经区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工作

我镇相关办站所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做好动物产品的供给,保持药品、动物和动物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严厉查处引发疫情的违法行为和借机制造社会恐慌的行为。

镇农服中心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和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

六、应急保障

各村(社区)应强化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镇农服中心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与动态管理,保障应急工作需要。应加强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宣传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增强社会防范意识;组织开展应急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升应急人员业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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