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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铜梁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征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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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铜梁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征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广大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邮箱进行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18:00,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詹旭;联系电话:023-45682939;邮箱752934974@qq.com;)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铜梁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10日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铜梁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征缴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在铜市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改革部署,按照财政部财税〔2021〕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2号公告的相关工作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为平稳有序推进全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和申报征缴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在政府主导下平稳有序推进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实现自2021年7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规范征缴管理,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缴成本,优化缴费服务,增强缴费人的获得感。

二、职责分工

在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交接过程中,城管、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核定按量和经营面积计征的非居民类缴纳义务人征费名单及应纳费额等工作;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减免、票据领用、行政执法以及居民户缴费人的退费工作;牵头负责开展垃圾处理费日常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税务局:牵头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委托代征、催报催缴、误征退库(单位)、会统核算等征收管理工作;负责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征收明细信息反馈传递给财政、城管等相关部门;协助开展城镇垃圾处理费日常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经费的保障;负责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销及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其他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协助开展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宣传工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内下属缴费单位完成2021年度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缴纳工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征收方式: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一)铜梁城区巴川、南城、东城、蒲吕四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居民按户按月向重庆市铜梁区龙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缴纳;除以上四个街道外的其他各镇居民垃圾处理费暂不予征收,待后期另行明确。垃圾处理费征收业务费标准暂比照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的标准执行,2021年仍按原渠道由城市管理部门向代征单位结算支付征收业务费,2022年起由税务部门向代征单位结算支付征收业务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按上年末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2元)自行申报;具体由区城管局到编办提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单和民政部门提取社会团体的名单汇总后传送税务部门,缴费单位于每年度7-12月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三)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依据城市管理部门核定的应纳费额自行申报;城管管理部门于每年度6月30日前将核费名单传递至税务部门,缴费单位于7-12月内向区税务局自行申报。

(四)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暂不予征收,待后期另行明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决策部署,涉及广大缴费人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该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重点工作,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二)积极宣传。各单位应加强政策解释及业务宣传,通过“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等渠道,将征管职责划转后的缴费流程、征收方式及各项政策等宣传辅导到位,确保划转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三)落实责任。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网页版)和办税服务厅两个申报渠道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申报缴纳工作,并对自行申报缴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原由各镇街代征的垃圾处理费不再继续代征,由各缴费主体按现行征收方式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四)责任追究。截止每年12月31日,仍未申报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依职权通过涉税渠道进行及时催缴。截止每年3月31日,在税务部门履行完催报催缴手续后仍未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由税务部门将欠费名单移交至城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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