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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铜梁区红十字会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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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红十字会

关于《铜梁区红十字会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要求,我会草拟了《铜梁区红十字会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希望各位提出宝贵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0714

联系人:胡海燕    联系电话:45695009    传真:64404022

邮箱:987887608@qq.com

附件:1.铜梁区红十字会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2.反馈意见表

      重庆市铜梁区红十字会

      202076


附件1

铜梁区红十字会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保障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范、合法、安全和有效,充分发挥捐赠款物在红十字人道主义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梁区红十字会。

第三条 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区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捐赠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的物品捐赠人捐赠时不得使用歧视性、侮辱性化名。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依法享受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或签订对其所报价格负责的承诺书  

捐赠款物由红十字会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及时做好记账、算账、对账、报账工作,做到账账、账表、账相符。
     红十字会应加强捐赠款物财务管理,如实反映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设明细报表,按月填报,年度汇总   

第十一条捐赠物资由红十字会接收,设立物资接收、发放登记表。

    十二 捐赠款物使用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工作。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尊重捐赠者意愿;非定向捐赠的款物,可根据红十字会人道公益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第十 捐款使用原则:量入为出、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者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

第十 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处于困难境遇的困难家庭可申请救助
    第十 捐款用于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料和文字凭证,包括银行汇票、救助申请表、其他证明材料等,每月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 救助款发放形式

(一)银行转账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二)上门探望发放;

(三)申请人直接到区红十字会领取。

第十 在使用捐赠款物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者书面同意。

第十 不得将捐赠款物用于红十字会一般行政性开支,不得将捐赠款物转移给其他单位作行政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二十四 在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期间,结合当时的特殊情况实行捐赠款物管理。

第二十 本办法由铜梁区红十字会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081日起施行。

附件2

铜梁区红十字会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条文号

修改意见和建议

理由

















其他意见


注: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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