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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009334429Q/2021-00217
  • 铜建委发〔2021〕71号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其他公文
  • 铜梁区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
  • 2021-06-02
  • 2021-06-02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告知承诺制信任审批暂行管理办法》(建筑企业资质)的通知

铜建委发〔2021〕71号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告知承诺制信任审批暂行管理办法》(建筑企业资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各社会投资项目、工业项目建设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44号)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推进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试点实施方案》(渝建〔2018〕139号)精神及要求,特制定《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推进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推进建筑企业资

质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方案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推进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方案建筑企业资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深化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深化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完善企业配套服务”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新模式,推动建设行业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激发建设行业企业发展活力,助推城乡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二)实施部门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向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递交申请,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制作告知承诺书(见附件),通过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向申请人提供,一次性告知该事项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中约定先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审核和决定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和约定先提交的材料后,应当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文书,依法送达申请人。

(三)公示和核查

1.行政审批结果通过网络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余下材料全部补齐。申请人未按约定补齐,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3.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2个月内,对企业的资质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4.在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被审批人,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以及“属地监管”要求,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力度,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

(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在现有的诚信体系基础上,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相应材料的,且后续监管中发现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动网上审批,完善网上行政审批标准化及应用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实现信息共享、结果互认、自动关联,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提提升行政审批智能化水平,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告知承诺制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重要举措,请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统筹、深入研究、周密部署、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确保圆满完成试点工作,并适时进行全面推广。

(二)落实责任,加强沟通衔接。实行告知承诺制是对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创新和变革,试点过程中委相关责任处室(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相关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严格执行方案要求,主动加强沟通联系,细化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申请表、告知承诺办事指南等配套材料,推进网上申报,完善监管体制,确保工作无缝衔接、有序推进,不出现“断档”和“真空”。

(三)注重实效,建立评估机制。建立告知承诺试点改革绩效评估机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改革要求,全面分析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促进创业创新、服务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完善改革措施。及时面向社会发布改革试点的动态消息,切实提高公众知晓度、关注度,确保群众和企业办事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得到实惠。

附件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许可事项)

〔      〕第      号


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重庆市××局(委)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告知


按照《重庆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的依据为:

1.

2.

3.

……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

2.

3.

……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2.

3.

……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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