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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17
  • 2025-07-17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铜梁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058号提案的答复函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政协重庆市铜梁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第058号提案的答复函

周启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区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建议》(第58号提案)收悉,经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实施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补贴力度建议

2022年以来,我区累计举办7届商品房促销活动,对在铜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车位等)的个人给予现金补贴(住宅50%契税、商业80-100%契税、车位3.43-7.86%成交金额),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38.01万平方米,成交金额21.45亿元,发放购房补贴3710.72万元,有力支持居民购房需求。

为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促进商品房销售上量,我区将结合市场行情,适时举办新一届商品房促销活动,合理确定购房补贴对象和标准,以更大力度支持新建商品房稳价促销。

二、关于大力支持规划建设高品质住房建议

目前,我区第四代住宅供给较少,在高品质住宅建设方面还存在差距。针对您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我区具体措施如下:

(一)关于容积率。在严格控制居住总规模的前提下,根据上位规划要求、周边配套成熟度、人口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不断优化产品供给,持续推进高品质住宅建设。

(二)关于建筑退距。建筑退距管控遵照《重庆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年版),对地块周边有沿街立面等风貌管控要求的,可适当加大退距,列入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

(三)关于第四代住宅。参照重庆市中心城区立体绿化住宅试点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一是新出让地块可试点立体绿化住宅,相关要求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二是已出让地块未建部分,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符合社会风控要求等前提下,可申请试点。

(四)关于户型设计。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年版)要求,凹阳台应当按照其结构底板投影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挑阳台进深大于2.4米或者每户挑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房屋的套内面积的比例大于15%的,超出部分按照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关于得房率。试点立体绿化住宅的,且单套住宅的绿化平台、阳台(含生活阳台)、设备平台、空调外机搁板等部位的投影面积之和不大于套内面积40%的,取消其绿化平台投影面积上限50平方米的限制;立体绿化住宅以外的其他高品质住宅,单套住宅内可设置一处投影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多功能活动平台,其层高为1个自然层,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土地价款,不动产测绘和登记参照立体绿化平台,单套住宅的多功能活动平台、阳台(含生活阳台)、设备平台、空调外机搁板等部位的投影面积之和按套内面积的30%进行管理。

(六)关于打造宜居小区。一是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层高小于2.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的,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二是小区出入口的公共门厅、公共风雨连廊、廊架、景观亭、景观构筑物等,因地形高差为方便全体居民出行设置的小区公共垂直电梯(非单体建筑配套电梯),地下车库疏散楼梯间,沿建筑外墙设置的独立烟道,超过配建标准的物管用房等,不计入容积率。

三、关于落实政策,减轻开发企业负担,大力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建议

2022年以来,我区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持续宣贯落实各项房地产支持政策,累计优化预售许可办理114件,办理预售许可建筑面积100.86万平方米,支持开发企业使用预售监管资金33.37亿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力提振市场信心。

(一)关于预售许可。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条件如下:拟预售的房屋为八层以下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九层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关于预售资金监管。根据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要求,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全部按照预售总额的35%核定。

(三)关于配套费缴纳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

(四)关于竣工验收。《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渝建发〔202114 号)明确,房屋建筑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应同步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五)关于税款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202031日起,可以先行缴纳税金,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特殊困难: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此答复函已经区住房城乡建委党组书记、主任李琼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答复函回执单上,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717日     

(联系人:邓燕, 联系电话:4569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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