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操作指引
为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住房保障功能,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善用,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轮候、配租、退出管理质量、服务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申请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或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在租对象退出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流程办理并提交相应核验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组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公示,经初审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附件报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区民政部门、区公安局等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复审公示无异议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登记该家庭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并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对该家庭提供实物配租或发放租金补贴方式予以住房保障。
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未婚人员、离婚或丧偶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1.铜梁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符合在铜梁区生活工作的规定:
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或正在本区就业,且申请人在截止申请之日前应在我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6个月及其以上(应届大中专或职校毕业就业人员不受缴纳时间限制)。
②在铜梁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符合在铜梁区收入标准的规定: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①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通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核对当月收入,以两者的最大值为准,扣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②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的,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对收入,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核对,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税收缴纳情况核对。
③退休人员以当月养老待遇领取金额核对收入。
④18周岁以上申报无工作的共同申请人:持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证等材料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男性60岁、女性50岁以上,没有退休金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其余有劳动能力的按本市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⑤《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前以合租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按单身人士核对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对家庭收入时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可以适当扣减,扣减金额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符合住房规定标准:
①申请家庭在铜梁区无城镇住房(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②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铜梁区无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15平方米的住房转让行为。
③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在铜梁区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户口人数,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户口人数按住房对应的户口人数计算。
(5)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优抚对象;申请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残疾人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年孤儿;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有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除按上述规定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等符合规定外,在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截止申请之日前,还应在我区连续实际居住6个月及以上,并在申请轮候期间未在区外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申请房源
铜梁区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房源为德隆家园、玉泉家园、和源家园、莲花家园、兴欣家园、新隆家园、康宁家园、怡安家园、悦康家园等9个公租房小区腾退的房屋,并每季度第一月的10日前在重庆市铜梁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s://www.cqstl.go
v.cn/sy.html)公开房源筹集信息。
(三)户型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1人配租单间配套,2人配租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3人配租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4人及以上配租三室一厅及以下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3人标准配租)。
(四)申请方式
一是电脑登录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网址:https://zwy
kb.cq.gov.cn/)提交申请;二是前往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线下窗口(地址:铜梁区东城街道亚龙路2号1幢区市民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中心二楼 )提交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交申请承诺和授权书,承诺对申报的工作、收入等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和公示相关信息。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区户籍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居住证。
(2)申请人的工作和收入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并提供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已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无工作的提供失业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等材料。
退休人员提供养老待遇领取情况。
(3)婚姻状况材料: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4)住房状况证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提供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查询的城镇私有产权住房证明。
(5)其他材料: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取得优先配租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优抚对象提供优抚证,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应届大学、职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非我区户籍居民作为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在我区连续实际居住6个月及其以上的居住证;在校学生提交学校就读证明。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核原件,其中能够通过部门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五)审核配租
1.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
2.初审: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复审,不合格的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进入公示,不合格的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4.公示:
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工作、住房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5.摇号:
公开摇号方式配租是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通过电子摇号系统进行配租,根据房源和优先对象申请情况,面向优先对象优先配租,剩余房源面向其他普通对象摇号配租。
6.轮候:
申请人按照选择的地点和户型排列轮候顺序,轮候库中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对象排列在前,普通对象排列在后的轮候顺序,按序依次配租。
7.配租: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采取按序轮候方式每季度末月的26-31日期间组织配租,具体时间以当月发布公告时间为准,并对配租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8.合同签订: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送配租短信之日起,承租人在10个工作日内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9.房屋交接:
保障对象应及时携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小区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三、换租管理
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婚姻、生育、与父母合住等原因致人员增加需要换租的,可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租。换租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采取按序轮候方式配租,配租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因合住人数减少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的,承租人应当申请更换与符合资格人数相对应的房屋户型,应当换租不换租的,该套承租房屋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四、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2.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条件的;
3.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4.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5.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6.转租、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7.破坏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8.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9.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10.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承租人因本条第一款1-3项原因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过渡期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承租人因本条第一款5-10项原因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自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承租人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提交退租申请。承租人死亡的,由共同申请人申请,无共同申请人的,由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申请。
2.办理验房。承租人搬离个人物品,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查验房屋。未搬离的物品,视为遗弃,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可以予以处置。
3.结算费用。完成房屋查验后,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物业服务、水、电、气等费用,交还房屋钥匙,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核算租金、退还保证金。
五、其他事项
(一)对申请家庭工作、收入、住房、优先对象等信息,相关部门或单位不能共享信息的,以所属部门或单位核查的信息结果为准。
(二)请申请人实时关注重庆市铜梁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s://www.cqstl.gov.cn/sy.html)的相关信息。
(三)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线下窗口,协助网上操作有困难的群众提交报名申请,做到线上申请、线下服务,切实帮助住房困难群众。
(四)本操作指引所称以上、以下、之日、低于、高于,包括本数。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