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梁)建罚〔2025〕第009-1号
当事人:四川长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AUH70P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199号1栋4单元1层2号附708A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铜梁区垃圾分拣综合处理中心项目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个人(张**),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2、张**的询问笔录;
3、重庆卧龙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叶**的询问笔录;
4、四川长舟公司授权公司财务李**的询问笔录;
5、重庆精创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彭**的询问笔录;
6、四川聚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任法人周*的询问笔录;
7、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区垃圾分拣综合处理中心项目总监肖**的询问笔录;
8、四川长舟公司授权委托人王*的询问笔录;
9、施工合同;
10、分包合同;
11、监理会议纪要、例会资料复印件;
12、张**劳动合同;
13、胡*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14、李**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15、余**劳动合同、工资、社保证明材料。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46899.90元(大写:拾肆万陆仟捌佰玖拾玖元玖角零分) 。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铜梁区市民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中心二楼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亚龙路2号1幢,联系电话:023-45672535)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