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梁)建罚[ 2025 ]第011-1号
当事人 : 四川精工绿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昌梅
地 址: 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2号16栋8楼815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单位四川精工绿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铜梁区迎春街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 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第三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2、《铜梁区东城街道迎春街片区老旧小改造项目合同协议书》;
3、业主代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黄雷的询问笔录、工作微信群截图;
4、施工方四川精工绿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宋龙强的询问笔录;
5、施工方四川精工绿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韩雨良个人委托人宋龙强的询问笔录。
6、2024年7月至12月,8份监理例会纪要。
7、中共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工作委员会第213次会议纪要(摘录)(摘自东城工委纪要[2024]29号)
8、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渝0151民初10748号]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处该项目约定的合同价6205607.57元(陆佰贰拾万伍仟陆佰零柒元伍角柒分)的0.75%,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46542.06元(大写:肆万陆仟伍佰肆拾贰元零陆分)。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铜梁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45672535)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