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梁)住建罚〔2023〕第008号
当事人: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坤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020H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东路108号附1号御临小苑1幢1-1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铜梁区金科·原乡美苑一标段项目存在未组织相关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并擅自投入使用行为,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一项。
主要证据有:
1、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铜梁区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联系电话:45672535)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