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梁)住建罚〔2023〕第007号
当事人:重庆市龙之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正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X9WH56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杏林街248号G幢1503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中梁融创-云璟项目一期工程施工现场吊篮有多台未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并擅自使用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主要证据有:
1、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铜梁区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联系电话:023-45672535)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