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梁)住建罚〔2023〕第006号
当事人:四川鼎诚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F5N5M
地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LG-B09-02地块临港国际1幢1层21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铜梁区邦泰·颐和上院项目涉嫌在邦泰·颐和上院项目存在项目负责人未书写带班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主要证据有:
1、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铜梁区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联系电话:45672535)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印章)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