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梁)建罚〔2022〕第030号
当事人:贵州万和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112895XE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鑫海大厦19楼B座)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铜梁区师范附小农贸市场室内装饰及室外景观项目涉嫌出具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2、贵州万和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陶亚均的询问笔录;
3、《审计移送处理书》(铜梁审移﹝2022﹞5号)及审计证据;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9900元(大写:壹万玖仟玖佰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 重庆市铜梁区市民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中心二楼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亚龙路2号1幢,联系电话:023-45672535)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