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7·19”亡人
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19日23时许,铜梁区某镇重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一起死亡一人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单位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勘验和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区政府授权(铜府〔2020〕167号),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经济信息委等单位派员组成的重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7.19”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介入调查。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重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注册资本:****;住所: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R;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能源技术开发;生物质能源(收购桔杆、废木材、木粉)固化成型;清洁能源成套设备研发、销售、安装,生物质锅炉销售及安装;清洁热能技术咨询服务;生物质燃料、生物质机制炭、生物质可再生能源产品生产销售;环保净化设备、环保无烟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安装(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目前从业人员**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公司管理员杨**于7月19日23时去车间巡查,走到冷却池旁,看见公司工人曾**倒在料仓和制棒机中间位置。
(三)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曾**,男,**岁,身份证号:5110**********761X,家住四川省内江市。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司管理员杨**立即向公司实际负责人吴*报告情况,车间工人杨**拨打“120”急救电话。某镇卫生院急救医生于7月19日23:30时许赶到事发现场开展抢救,看见曾**左侧脸部着地,带棉质口罩,双上肢外展,以脑部为中心周围有一滩血迹,眼睛、鼻子、耳朵多处出血,经诊断伤者无呼吸、无脉搏,心电图呈一条直线,无生命体征。7月20日凌晨30分许,吴*给曾**家属打电话告知了这一情况,并和杨**一起开车将曾**送回了内江老家善后。
(二)事故应急接报及响应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7月20日上午接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事故善后情况
曾**死亡后,公司与其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于2025年7月21日签署了《赔偿协议书》,曾**尸体于7月24日火化,死者家属已得到赔偿款,无影响社会稳定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生及时赶到现场救治。但公司未第一时间报“110”及相关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且死者曾**尸体于7月20日凌晨由该公司运往了死者老家内江市,致事发第一现场灭失。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调查组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踏勘,调阅相关资料,同时向有关人员询问谈话了解有关情况。一是事发现场无监控;二是事发时无目击证人;三是未提取到关键物证(如涉及的设备、物品、死者尸体等)的有效信息;四是医疗初步诊断未明确致死直接关联因素,无法获取进一步鉴定所需的关键材料;五是死者家属提供了死者曾**曾经患有高血压、脑梗等疾病的情况说明。
本着科学严谨、实事求是、讲求证据的原则,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并征求专业律师意见,经综合分析该起事故无法确定曾**死亡原因,不能准确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7·19”亡人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重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7·19”亡人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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