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29日14时27分许,彭**驾驶渝D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V***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重庆市铜梁区省道303线旧市坝超限站红绿灯路口处,与万**驾驶的轻便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万**受伤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以下简称区交巡警)立即到达现场处置和调查,于2025年5月19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2025年8月12日向铜梁区应急管理局来函并将该案相关资料移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区政府授权(铜府〔2020〕167号),决定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交巡警支队等单位派员组成的铜梁区人民政府“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认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当事人情况
1.彭**,男,汉族,53岁,身份证号:510***********2115,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湾街道工人村*号**,准驾车型:A2,证件在有效期内。于2022年5月23日入职重庆尚道实业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
2.万**,男,汉族,76岁,身份证号:510***********1036,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大磨村*组*号,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DA****号牌车,厂牌型号:欧曼牌/BJ4259L6DLL**,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检验有效期止:2025-12-31,发动机号:77****81,车辆识别代号:LRDS6PGC*****0243,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尚道实业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该车于2024年12月3日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单在有效期内。事故发生时,彭**驾驶渝D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超速、无酒驾、无疲劳驾驶行为。
2.渝DV***号牌车,厂牌型号:福狮牌/LFS9****ZXP,车辆类型: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检验有效期止:2025-07-31,车辆识别代码:LEB39VRZ3*****066,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审验有效期至2026年07月。
3.无牌三轮车,厂牌型号:双胜牌,车辆类型:轻便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HYF******0075,电动机号:5H19*****141,车辆所有人:万**。
1.营业执照信息情况。成立日期:2019年1月31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中段***号*层***号(自主承诺);法定代表人: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08PHU3U;经营范围包括:(1)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一般项目:人力装卸搬运活动、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存储)、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销售:汽车零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水泥、粉煤灰、钢材、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时间:2022年3月22日,登记机关: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安全管理情况。重庆尚道实业有限公司目前登记车辆23台,管理员有6名,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任命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出台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台账,公司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件齐全。
3.合同签订情况。2022年5月23日,重庆尚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驾驶员彭**(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5年5月20日,甲方与乙方续签了《劳动合同》,约定:采取固定劳动期限,合同期从2025年5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乙方同意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驾驶员岗位工作,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乙方同意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4.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该公司新入职备案车辆驾驶员均经过资质审核及线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后上岗位,每月开展有线上安全知识学习,台账记录清晰完整。事故车辆驾驶员彭**于2022年5月23日参加新司机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于5月25日通过培训考核;事故单位提供有彭**在事故发生前3个月内的常规教育线上培训学习记录。
(四)事故现场道路及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省道303线旧市坝超限站红绿灯路口,沥青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有红绿灯控制,双向两车道,路宽790CM。事故现场照片显示,彭**驾驶的渝D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正前与万**驾驶的轻便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万**倒地受伤、三轮载客摩托车受损。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年3月29日14时27分许,彭**驾驶渝D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V***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行驶到重庆市铜梁区省道303线旧市坝超限站红绿灯路口处抢信号灯黄灯过路口时,与万**驾驶的轻便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万**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彭**立即下车查看情况,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110报警;区交巡警支队启动了应急响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警戒和管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对事故车辆驾驶员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铜梁区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医护人员即对伤者万**进行急救,经现场急救无效后死亡。总体评估现场处置比较得当。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置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万**死亡,赔偿已全部支付到位,直接经济损失约50余万元。
四、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一)司法鉴定
1.病理司法鉴定: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2025〕法<病>鉴字第20号)结论:万**符合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胸部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车辆司法鉴定:2025年3月30日,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A****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了鉴定,编号:(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510号)鉴定意见:该车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统中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要求。
(二)质量鉴定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通过交巡警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彭**询问笔录、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区交巡警察支队第二勤务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资料表明:彭**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闯黄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2025年5月19日,区交巡警支队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万**不承担责任。
通过对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公司管理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六、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潼南区交通运输委,负责潼南区内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工作。成立了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委会,年初统一制定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计划,其中把重庆尚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纳入了一般企业检查计划,对该公司开展了4次安全执法检查和1次服务指导,对于发现的隐患均已督促整改落实完成;组织了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培训班,该公司负责人吴**参加培训班线上考试,并取得了100分。
(二)铜梁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承担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省道303开展系统性整治,强化路面管控,严厉打击交通违法。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履职到位。
七、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1人)
彭**,经调查,事发时驾驶渝DA****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事发时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导致事故发生。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彭**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者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彭**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区交巡警支队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1家)
重庆尚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调查:该公司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部),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明确安全部职责,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任命
有安全部负责人和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台账,公司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员证件齐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部负责人均取得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资质。事故车辆驾驶员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岗前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台账清晰。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指导事故车辆驾驶员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公司开展了事故复盘分析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经司法鉴定该事故渝DV****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第四、六轴轮胎花纹不一致,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要求以及超载的问题,调查组经综合分析认为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结合本次事故调查实际,事故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一是对车辆日常检查不细致,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存在漏洞,二是对驾驶员动态管理缺少有效监督手段,未能及时发现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建议将其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移交由其辖区行业监管部门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委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30日内函告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尚道实业有限公司。本次交通事故暴露出公司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责任,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驾驶员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文明驾驶;严查各类安全隐患,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禁止安全设施不全或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参与营运。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路面执法执勤工作,严格规范货运车辆经营单位监督管理措施,有效督促货运车辆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营运、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完善道路交通标识标志和信号指挥设施,加强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强化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减少类似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