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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11
  • 2025-08-25

铜梁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 “5·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铜梁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

5·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铜梁区人民政府

5·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811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3

(三)事故建筑物相关情况......................................................3

(四)事故发生经过..................................................................4

(五)事故现场情况................................................................. 5

(六)事故现场管理情况..........................................................5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5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5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6

三、事故直接原因......................................................................6

(一)起火原因..........................................................................6

(二)火灾迅速蔓延主要原因..................................................7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7

(一)事故企业存在的问题......................................................7

(二)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8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8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9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0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1





铜梁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

5·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5241254分许,铜梁区巴川街道辖区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库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500余平方米,造成成品沙发、床垫、软床等物品被焚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15962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铜梁区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处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现场组织调度和指挥,并对该事故调查作出了重要批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区政府授权(铜府〔2020167号),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区总工会组成的铜梁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5·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库房照明电线短路而引燃周边易燃物导致的一起一般火灾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工业园区铜合路10号;法定代表人: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655337XE,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一般项目:生产销售家俱、床垫、床上用品,销售装饰材料、服装、日用品百货、家用电器、建筑材料等;登记机关: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企业目前从业人员67人。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等。公司任命有安全机构负责人2人,法定代表人阳**为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负责人,总经理石*为第二负责人(事故发生前已离职),公司未建立库房和展厅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公司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法定代表人阳光辉实际控股的重庆雅尚家俱有限公司铜梁商场店长叶**负责管理,日常管理由重庆雅尚家俱有限公司聘用的库管员张**负责。

(三)事故建筑物相关情况

1.事故建筑物合法建设情况。20101010日,原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事故建筑颁发了房屋产权证(209房地证2010字第12754号);权利人: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证件名称及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73655337-X;坐落:铜梁区东城街道铜合大道203号;土地使用类型:出让;房屋结构:钢混;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房屋用途:工业;土地权使用面积:3217.6平方;房屋建筑面积:4001.91平方;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60222日。

2.事故建筑物消防验收情况。事故建筑为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建成的二期工程建筑,总面积3988.56平方米,用途为工业,属于多层丁类工业建筑;原铜梁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于2010827日对该建筑下达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铜公消防〔2010〕第0001):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5241230分许,重庆雅尚家俱有限公司库房管理员张**下班后,向其主管领导叶**电话请假休息半天(524日下午班),经批准后离开。1254分许,与成品库房建筑相连的卖场展厅二楼导购员秦跃兰正在接待几名顾客,突然听到一楼展厅传来“起火了,燃起来了”的呼叫声,秦**立即跑到一楼展厅查看情况,发现与展厅建筑房屋相连的成品库房内一楼燃烧起了明火,浓烟从窗口溢出,立即打电话向展厅负责人向峰报告,随后又拨打“119”火警电话。1257分,在公司办公室午休的行政副总梁*接到展厅负责人向*的电话报告后,立即起身往库房跑去,到达现场后立即再次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带领公司现场工人使用灭火器材进行扑火救援;1320分许,铜梁区消防救援力量到达事故现场即开始扑火救援行动,1356分,现场火势被基本扑灭,转入余火清理阶段,1756分,现场余火清理完毕。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成品库房和展厅,该库房于2010年建成后即已投入使用,事故发生时库房无人员留守,库房内存放有大量成品床垫、软床、沙发等家俱;展厅于2021年开始对外开放销售,事故发生时展厅二楼有4名员工和4名顾客在洽谈业务,展厅内有该公司生产组装完整的多类型家俱展销品;事故发生后,库房和展厅的家俱均被焚烧毁尽,房屋装修内饰亦全部被焚毁。

(六)事故现场管理情况

事故库房内未安装监控设施,亦未安装自动喷水设施和火灾预警设施,现场无人员值守;展厅二楼有4名员工及4名顾客。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成品库房和展厅内家俱成品被焚烧毁尽,房屋内部装饰被烧毁,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核定,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委托,经重庆市路道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统计,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115962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接报后,区委主要领导立即发出调度处置要求,区政府主要领导,区委、区政府值班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和巴川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区消防救援、应急救援、公安警察、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属地镇街人员,调动专业车辆、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5241258分,铜梁区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派城区3个消防站9辆消防车56名消防救援人员,3支应急消防救援队伍3辆消防车15名专职队员前往处置,并同步通知燃气、供电、供水等相关单位前往现场处置。1356分,现场火势被基本扑灭,转入余火清理阶段。1756分,现场余火清理完毕,保留214人现场监守。2113分,消防救援队伍移交现场返回。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在区委、区政府统筹协调指挥下,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力量,坚持安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救援原则,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害,科学做好火灾救援工作。总体评估事故应急处置较为得当,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科学,救援行动相对迅速。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资料分析、人员询问等,排除了故意放火、遗留火种等引发火灾因素。

(一)起火原因

铜梁区消防救援支队于202574日下达火灾事故认定书(铜消火认字〔2025〕第0008)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5241254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库房大门右侧;起火点位于库管员办公区左侧,起火原因为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火灾迅速蔓延主要原因

一是库房管理员办公区域留存有可燃衣物,办公区域未关闭电源的移动插线板连接着一个手机充电器、一台台式计算机和一台电风扇,库管员左侧墙壁安装有一处加装的照明灯。二是库房和展厅两幢建筑房屋内有大量成品家俱,公司将原本属于库房性质的展厅改建为该公司的家具专卖场,导致火势蔓延扩散,起火建筑原设计为丁类厂房,该公司擅自将丁类厂房改为丙类库房,火灾荷载增大,库房内未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

1.消防设施不完善

20101027日,该公司二期厂房新建工程建设工程(含事故库房、展厅建筑)经消防验收合格,其时为工业用途厂房,2011年至2021间该公司先后将工业用途厂房变更为库房和展厅和销售专卖场,火灾荷载增大,建筑用途由工业用途转为商业用途,库房内未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消防隐患排查不到位

未定期对库房电气线路进行规范性自查[[1]],库房内设的库管员办公区域存在多种电器违规使用情况。

3.消防安全管理混乱

企业主体安全管理意识薄弱,法定代表人安全观念不强,未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库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

1.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

承担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及消防安全属地监督管理职责。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自2024430日被划入该单位辖区以来,该单位对事故企业开展过2次常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一般安全隐患两处,均已完成整改。该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坚持每月带队检查属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部署安排工作,该单位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履行属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事故单位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未被列入近两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企业名单。

2.铜梁区消防救援支队

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22110号)规定,消防监督实行三级管理方式,区消防救援支队按标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消防监督检查,2024年至2025年已完成执法检查企业2199家次,发现安全隐患787处,督促整改728处,下发责令整改指令文书949份,查封2家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99份,罚款21.653万元。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未被该支队列入重点消防检查企业名单,近三年双随机检查中亦未检查到该企业。

3.铜梁区公安局巴川派出所

承担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职责。该辖区内共149家企业被列入消防列管单位,按照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该所每月计划检查企业50家,全年完成检查600次,每月完成消防宣传13次,全年完成156次。202543日,该所对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及库房等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危险品管理等进行了常规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男,汉族,56岁,身份证号5102**********0812,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营盘路***,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经查:其未建立库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2]]第二项和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2.**,女,汉族,53岁,身份证号5102**********0621,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黄门村*组,重庆雅尚家具有限公司铜梁店长,负责重庆缘梦圆实业有了限公司库房安全管理工作。经查:其未能提供库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及时发现库房管理员违规使用电器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库房消防安全隐患,未提出整改建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3]]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3.**,男,汉族,47岁,身份证号5102**********8476,住址: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明山村***号,自2018年入职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该公司库房管理员工作。2024823日与重庆雅尚家居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库管员岗位工作。经查: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库房与重庆雅尚家居有限公司库房是同一库房,张周勇为唯一库房管理员,事故发生前,张**在库房的办公区域存在使用多种小型电器(手机充电,电风扇,台式电脑)的作业行为,离开岗位后,未检查和及时关闭移动插板电源开关,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其行为涉嫌违反公司《职工安全工作职责》第4[[4]]之规定,建议由其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经调查:本次事故中该公司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擅自变更建筑物用途;二是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不到位;三是消防安全管理混乱。该公司一系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5]]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相关规定[[6]],经综合考量,不予事故处罚,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由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2.巴川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局巴川派出所,区消防救援支队。分别承担属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近三年都按规定制定有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履行了执法检查工作,未发现事故企业的库房区域的消防安全隐患,执法检查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强度需进一步加大,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企业实际健全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加大安全投入,做到生产作业场所合法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消防等安全设施齐备好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有为;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压紧压实现场工作人员责任;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库房和展厅恢复投入使用前后,按相关要求向建筑消防主管部门报批和申请验收。

(二)提升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效能。巴川街道办事处、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要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围绕“源头防、 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要深化工业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查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等情形,落实管用管理手段,加大警示教育力度,提高群防群治能力,强化行政执法力度,要毫不手软“打非治违”,对存在问题隐患,整改不主动、不彻底的要严肃处罚,切实发挥法律震慑作用,杜绝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安全工作职责》第4条规定:不得擅自乱动或者改变电器装置和线路,停电或下班必须关闭电源。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6]]《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不大时,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综合考量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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