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12·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铜梁区人民政府
“12·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6月26日
目 录
报告开篇及事故性质认定..................................................................1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单位及车辆概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3
(三)事故发生经过....................................................................5
(四)事故现场情况..................................................................6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6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6
(二)事故善后情况....................................................................7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7
三、事故原因分析..............................................................................7
(一)直接原因............................................................................7
(二)司法鉴定............................................................................8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8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9
(一)建议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9
(二)建议移交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单位..........................11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2
(一)重庆籍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铜梁分公司.....................12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12
铜梁“12·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11日18时09分许,胡**驾驶渝D56***重型货车沿国道319线由太平方向往铜梁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19线2630公里100米处时,与涂**驾驶并搭载叶冬银的渝D2J***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渝D2J***与高**驾驶并停放在公路右侧的渝DY3***中型封闭式货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涂**受伤、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铜梁区交巡警支队立即到达现场处置和调查,于2025年2月6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于2025年4月27日向铜梁区应急管理局来函并将该案相关资料移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区政府授权(铜府〔2020〕167号),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区交巡警支队组成的铜梁“12·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及车辆概况
1.重庆籍力物流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5月8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新北路12号2-1第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K5X14T,法定代表人:张**,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手动装卸,仓储配送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运信息咨询,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运输经营)。(除依法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铜梁分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6月29日;类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国有经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242037020103,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飞凤街211号;负责人:龚**,经营范围:按照法人企业的委托从事卷烟、雪茄烟经营相关业务。(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
3.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胡**,男,51岁,身份证号:5102**********7657,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庆隆乡康明村***号,准驾车型:A1E,证件在有效期内。胡**于2024年9月11日将购买的二手车渝D56***重型货车挂靠到重庆籍力物流有限公司,从事货运经营活动。事发时胡**驾驶汽车沿国道319线由太平方向往铜梁方向行驶。
(2)涂**,男,57岁,身份证号:5102**********6832,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华兴镇茯苓村***号,持D驾照。事发时驾驶渝D2J***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搭载其妻子叶冬银沿319国道由太平镇往铜梁方向行驶。
(3)高**,男,42岁,身份证号:4600**********1216,户籍地:海南省屯昌县乌坡镇从良村**号,持B2驾照。由第三方机构(重庆峰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派遣到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铜梁分公司从事驾驶渝DY3***号卷烟配送车。事发时在319国道2630公里+100米处公路非机动车道停车卸货作业。
4.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渝D56***重型货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籍力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红岩牌CQ5256ZLJHXVG424L,车辆识别代号:*032644,发动机号:*0241265,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0月31日,该车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购买保险。
(2)渝DY3***中型封闭式货车,品牌型号:江铃全顺JX5041XXYTJ-N6厢式运输车,车辆识别代号:*114490,发动机号:*82948,使用性质:非营运。所有人: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铜梁分公司。
(3)渝D2J***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豪爵牌/HJ150-30F型,车辆识别代号:*004665,发动机号:*24491,使用性质:非营运。所有人:涂**。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9月11日,重庆籍力物流有限公司与胡**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乙方应积极主动服从甲方管理,从挂靠合同签订的第二年起,乙方向甲方交纳包干综合管理服务费38000元。包干综合管理服务费包含:车辆应当交纳的保险费、车辆信息管理、车辆检验资料准备报送、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协助乙方年审、营运证审理办理、车辆安全事故咨询、重庆主城区挂靠车辆相关法务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甲方为乙方代理索赔事宜。
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铜梁分公司与重庆峰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卷烟物流配送业务外包服务采购合同》。2024年4月1日,重庆峰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铜梁分公司从事卷烟配送驾驶工作。
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重庆籍力物流有限公司目前管理有65台货运车辆,公司依法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任命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铜梁分公司由第三方机构(重庆峰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派遣有4个驾驶员、4个配送员、1 个理货员。由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部)进行业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对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3.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重庆籍力物流有限公司制定有《车辆管理制度》《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实施细则》《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铜梁分公司制定有《送货服务操作规范》《安全协议书》。
4.事故部位及现场管理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铜梁区319国道2630公里+100米处,沥青路面,完好,干燥,道路平直,视线良好,双向两车道,中心单黄实线,机动车道两侧施划非机动车道,全宽10.7米。
5.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重庆籍力物流有限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每月开展有线上安全知识学习,台账记录清晰完整;事故单位提供有胡**2024年12月31日公司常规教育培训记录、2024年11月22日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
2.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铜梁分公司提供有《卷烟物流配送业务外包服务采购合同》《卷烟物流配送业务外包采购项目安全协议书》,三方机构重庆峰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高**签订的《劳动合同》,制定了《车辆管理办法》。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11日18时09分许,胡**驾驶渝D56***重型货车、涂**驾驶并搭载叶**的渝D2J579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19线由太平方向往铜梁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19线2630公里100米处时,前面道路右侧停靠有渝DY3***中型封闭式货车,即高**驾驶的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铜梁分公司卷烟配送车,开着双闪,配送员下车打开左侧门把烟抱过去给客户,驾驶员高**准备下车时,从后视镜看到后面车比较多,把驾驶位车门打开了一下又关上了。这时涂**驾驶并搭载叶冬银的渝D2J***普通二轮摩托车驶来,看到前面停靠有卷烟配送车,他从后视镜观察后方有一辆大货车距离较远,就越过分界白实线由非机动车道变道右主车道,行驶了一段距离后,涂**准备从渝DY3***货车驾驶室一侧绕过,看见渝DY3***货车车门开了约20厘米的缝隙即将开门就减速行驶,被从后方驶来的渝D56***重型货车追尾,失控后撞到渝DY3***货车左中前部,三车都有损坏、涂**受伤、叶**被压在渝D56***重型货车右后轮下。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道路设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标志标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故现场地面有明显血迹,渝D56***右后边车轮外沿附着人体组织,渝DY3***左前车门下角撞击凹陷,渝D2J***后货架左侧扭曲变形,前大灯破碎、前挡泥板破碎。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叶**(女,汉族,56岁,身份证号5102**********6840,系涂**妻子,事发时搭载涂**二轮摩托车)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44931.94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胡**立即下车查看情况,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110报警,铜梁区人民医院120急救到达现场后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伤者经现场急救无效后死亡。
区交巡警到达现场后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对事故车辆驾驶员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对事故中当事双方的责任进行了初步认定。
(二)事故善后情况
本次事故已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保险理赔,事故车辆驾驶员胡**、高**共同承担死者丧葬费10余万元,保险公司理赔已支付给死者家属779497.96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在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对伤者进行急救;交巡警到达现场后即对现场进行警戒,现场处置比较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通过交巡警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胡**、高**、涂**询问笔录、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资料表明:1.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麻痹大意,未加强对车辆前方情况的观察,以致未及时发现右前方摩托车而采取有效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2.高**交通安全意识缺乏,在路段车流量大的情况下盲目将车停靠路边影响车辆通行,打开车门前未做到充分观察后方情况,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3.涂**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通安全意识缺乏,行驶中未加强对路面车辆情况的观察,缺乏对事故后果的预见性,盲目自信,在明知车流量大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盲目争道抢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二)司法鉴定
1.车辆司法鉴定:2025年1月12日,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56***的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2465号):该车传动、转向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统中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7条的要求;制动系统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1条的要求;前视镜装置所观察的视野范围未能满足参考的标准GB15084-2022《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中第6.5.6.1条的要求。
2.2025年1月12日,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2J***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2466号):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及后轴系统性能有效;前轴制动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1条的要求。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庆籍力物流有限公司
1.未建立车辆路检路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2.未及时发现和排除车辆安全隐患,车辆动态管理存在缺陷。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铜梁分公司
公司配送货物的货运车辆驾驶员为第三方公司派遣员工,公司对所属货运车辆的动态管理存在缺陷,未发现和制止驾驶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5人)
1.胡**,经调查,事发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麻痹大意,未加强对车辆前方情况的观察,以致未及时发现右前方摩托车而采取有效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7]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4]之规定,胡祖学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由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2.高**,交通安全意识缺乏,在路段车流量大的情况下盲目将车停靠路边影响车辆通行,打开车门前未做到充分观察后方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3]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5]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7]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4]之规定,高**在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由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3.涂**,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通安全意识缺乏,行驶中未加强对路面车辆情况的观察,缺乏对事故后果的预见性,盲目自信,在明知车流量大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盲目争道抢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6]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7]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4]之规定,涂**在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由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4.胡**,重庆籍力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科经理,负责公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公司安全培训教育,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等。其未排查到渝D5***9重型货车存在轮胎、制动系统和前视镜装置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安全隐患问题,存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其相关管理问题线索,建议移交其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5.王*,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铜梁分公司安全管理员,专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安全日常工作。未有效及时排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存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其所在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二)建议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单位(2家)
1.重庆籍力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依法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任命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员,制定有14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台账,公司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件齐全,事故车辆驾驶员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台账清晰。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指导事故车辆驾驶员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开展了事故复盘分析会,要求驾驶人员汲取事故教训,认真总结事故经验和教训。调查组经综合评估认为,事故车辆存在轮胎、制动系统和前视镜装置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问题,但重庆籍力物流有限公司的管理和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将其管理方面的问题线索移交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2.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铜梁分公司提供有《卷烟物流配送业务外包服务采购合同》《卷烟物流配送业务外包采购项目安全协议书》,三方机构重庆峰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元富签订的《劳动合同》,制定了《车辆管理办法》。公司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件齐全,事故车辆技术性能完好,事故车辆驾驶员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岗前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台账清晰。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指导事故车辆驾驶员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公司开展了事故复盘分析会,汲取事故教训,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认真总结事故经验和教训。调查组经综合评估认为,该公司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动态管理存在缺陷,但公司对驾驶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并不知情,存在不可控状态,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铜梁分公司的管理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将其管理中的问题线索交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籍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铜梁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进一步加强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驾驶人员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文明驾驶;严查各类安全隐患,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禁止安全设施不全或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参与营运。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完善道路交通标识标志和信号指挥设施,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强化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减少类似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责任划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车辆停稳前不得开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的,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