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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26
  • 2025-07-07

铜梁”3·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铜梁“3·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铜梁区人民政府

3·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626





目   录

报告开篇及事故性质认定..................................................................1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单位概况....................................................................1

(二)当事人情况........................................................................2

(三)事故车辆情况....................................................................2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3

(五)事故发生经过....................................................................4

(六)事故现场情况....................................................................5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5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5

(二)事故善后情况....................................................................6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6

三、事故原因分析..............................................................................6

(一)直接原因............................................................................6

(二)司法鉴定............................................................................6

四、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7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8

(一)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8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9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9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0

(一)峡江县杰顺物流有限公司..................................................10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11


铜梁“3·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350704分许,梁**骑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铜梁区龙兴大道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赣DJ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N2***号)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辆受损、梁**120现场急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铜梁区交巡警支队立即到达现场处置和调查,于2025416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2025427日向铜梁区应急管理局来函并将该案相关资料移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区政府授权(铜府〔2020167号),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区交巡警支队组成的铜梁“3·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峡江县杰顺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日于20210420日;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石阳街55号;法定代表人: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MA3ACATE3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变通货物仓储服务等),登记机关:峡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当事人情况

1.**,男,52岁,汉族,身份证号:5102**********6838,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山湾村***号,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男,44岁,汉族,身份证号:4409**********5431,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沙琅镇**队,驾驶DJ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N2***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准驾车辆:A2,有效期:2024325日至长期。

(三)事故车辆情况

1.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

车辆类型:轻便二轮摩托车,厂牌型号:倍特牌BT1500DT-2D,车辆识别代号:LX7TJFT87M2066895,电动机编号:2103113024,车辆所有人:梁承忠,保险凭证:无,保险公司:无。

2.DJ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杰顺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乘龙牌LZ4253H7DB,车辆识别代号:LNXDBLOMOML320792,发动机号:WP13.500E501,检验有效期止2025731日,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强制保险。

3.N2***超重型平板半挂车

车辆类型: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9WD3A9M1SNG701,车辆所有人: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振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北魏社区大门向北500米路。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

202175日,峡江县杰顺物流有限公司(甲方)与阮**(乙方)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申请挂靠落户的车辆牌号DJ8153,核定吨位40吨;该挂靠车辆的实际占有人为乙方,与此相关的一切经济、民事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本车辆只是登记在甲方名下,甲方只提供代理服务,不得用乙方车辆做抵押、转让、转卖等违法行为,实际拥有该车的所有权、经营权是乙方;甲方为乙方驾驶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车辆上户、车辆年检、协办车辆保险、保险索赔理业务,协助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涉外业务;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定时对该挂靠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及时为办理车辆的法定保险;甲方每年按规定向乙方收取服务费3600元。

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该公司目前全职员工4名,公司名下登记车辆13台,备案驾驶员13人,公司制度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司设置有专职安全管理员一名,负责公司挂靠车辆日常监督管理,组织驾驶员参加全教育培训。

3.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该公司制定有《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等20类安全管理制度。

4.事故部位及现场管理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铜梁龙山大道重庆港腾机械有限公司外路段,路段类型为普通公路,双向四车道,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道路设置有交通标志、标线,道路中间有分道线,路侧无防护设施,现场监控设施完好。

5.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该公司制定有《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货运驾驶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方案,货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阮建平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有培训考试记录。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3423时许,阮**驾驶赣DJ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N2***号由四川省营山县到达重庆市铜梁区龙兴大道港腾机械厂附近,拟于35日在附近一企业装载货物,就将车辆熄火就近停靠在道路右侧机动车道,其本人在驾驶室休息区睡觉,35704分许,阮**在睡梦中被一路过行人敲击窗户叫醒,告知其车辆尾部被一摩托车碰撞,地面躺着一个人,阮**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车辆尾部地面躺着一名中年男人,没有动静,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向120急救报告。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道路为城区普通公路,双向四车道,道路上设有标志标线、水泥路面,路面完好,潮湿,平直,视线良好,120急救车在现场,现场已设置警戒,道路地面上有摩托车辆碰撞后的散落碎片若干,死者位置在车辆左尾部轮胎处,其上身覆盖有黄色遮挡雨衣。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男,52岁,汉族,身份证号:5102**********6838,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山湾村321号,时发时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受伤经120现场急救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阮**立即下车查看情况,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110报警,120急救到达现场后即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交巡警到达现场后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警戒和勘验调查,对事故车辆驾驶员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对事故中当事双方的责任进行了初步认定。

(二)事故善后情况

本次事故已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保险理赔,共48万元,已由保险公司支付。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阮**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在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对伤者进行急救;交巡警到达现场后即对现场进行警戒,现场处置比较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通过交巡警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资料表明:梁**驾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车辆时未仔细观察道路前方情况,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经调查,阮**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在禁止停车路段停放车辆,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司法鉴定

1.**尸体检验报告书。渝安心〔2025〕法(病)鉴第12号结论:车祸伤系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

2.车辆司法鉴定:2025319日,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双方车辆的行驶、传动、转身和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了鉴定。无号牌摩托车的鉴定意见(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374号):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后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前置制动系统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1条的要求。赣DJ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N2***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鉴定意见(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373号):该车前照明、危险警告信号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系统和第二轴至第六轴抽动装置性能有效;第一轴制动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3条的要求;后位灯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要求;尾部标志板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1条的要求;后下部防护未满足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第8.1条、第8.2条的要求。

四、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

峡江县杰顺物流有限公司未按严格按公司制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1],对**等备案驾驶员未开展常规线上和线下安全教育培训。

(二)未有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2]

峡江县杰顺物流有限公司对挂靠车辆的日常维护及安全隐患排查措施不力,公司只通过驾驶员提供的二级维护及年检单监督管理车辆,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手段。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人)

**,经调查,无机动车辆驾驶证,事发时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所驾驶车辆存在前制动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安全隐患,行驶中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致使所驾驶摩托车与停放道路中的重型半挂发生碰撞,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4]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5]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6]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梁**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其他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1人)

**,经调查,事发时在机动上睡觉休息,车辆停放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路段,且其驾驶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经检测存在多处安全技术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9]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10]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11]之规定,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已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了相应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1家)

峡江县杰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制定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和二级维护,开展了驾驶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公司所属车辆备案驾驶人员具备从业资质;事故发生后,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服从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及时组织公司所属驾驶人员开展安全文明驾驶警示教育活动。但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未开展常规安全教育培训;二是对公司所属货运车辆缺少有效监督管理,未及时发现的排除车辆安全隐患。鉴于峡江物流有限公司与阮建平鉴订有《车辆挂靠合同》,双方实际只有车辆是挂靠关系,阮建平属实际车主,享有货车自主经营权且经营活动不受公司干涉,且事发时车辆为静止停靠状态。调查组经综合评估认定:该公司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必然因果关系,建议将其管理方面的问题线索移交由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峡江县杰顺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统一标准,进一步加强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驾驶人员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文明驾驶;严查各类安全隐患,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禁止安全设施不全或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参与营运。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货运车辆经营单位监督管理措施,有效督促货运车辆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货运车辆营运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法检查力度,完善道路交通标识标志和信号指挥设施,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强化道路交通秩序文明管理,减少类似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峡江县杰顺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规定:公司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2]峡江县杰顺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规定: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制度,将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应对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前,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责任划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路上停放 机动车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责任划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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