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渝通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10日17时35分许,重庆市铜梁区渝通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冯*驾驶渝A180***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重庆市铜梁区国道319线2629公里+150米西城小学公交站台港湾内起步时,发生与行人刘*擦挂后并碾压,造成刘*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立即到达现场处置和调查,于2024年11月7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于2024年11月25日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相关资料移交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区政府授权(铜府〔2020〕167号),2024年11月27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区交巡警支队组成的重庆市渝通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冯*,男,43岁,汉族,身份证号:5102**********1415,住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塔山东街***号**单元,准驾车型:A1A2,证件在有效期内。于2024年4月7日入职重庆市渝通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工作,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书》。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A180***号大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铜梁区渝通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使用性质:公交客运,品牌型号:亚星牌/JS6108GHBEV31,车辆识别代号:LJKB8KX2ND000827,发动机号:12A2022080021,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0月31日,该车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ACHQ820E2124B001242B,有效期:2024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8日。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信息情况。重庆市铜梁区渝通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0年12月13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龙都路400号(自主承诺);法定代表人:姜庆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5634385Q,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公共汽车客运(铜梁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动车充电销售;停车场服务;非居民房地产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等。登记机关: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8日,原重庆市铜梁区交通局为该单位颁发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运管许可渝字500224010547号),证件有效期:2022年12月8日至2026年12月8日,经营范围:城市公共汽车和电动客运。
2.安全管理情况。该公司目前共有从业人员200余人,经营车辆114台,均为自有车辆,聘请备案驾驶员150余名,公司成立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从业资质,证照齐全,公司制定有《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各类制度。该公司提交的各类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会议台账记录清晰完整。
3.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该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新入职驾驶员均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后上岗位,每月开展有线上和线下安全知识学习,驾驶员冯迅参加培训学习及考试的台账记录清晰完整。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国道319线2629公里+150米西城小学公交站台港湾内,事发路面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站台港湾内可行路面全宽700cm,道路设有标线。
(五)合同签订情况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24年4月7日,重庆市铜梁区渝通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冯*(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规定:固定期限两年,即自2024年4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公交车驾驶员工作,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发生劳动事故和交通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甲方车辆的保养及正常维护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对驾驶车辆应随时进行检查,注意行驶安全,有效遏制不安全因素。合同变更与解除:乙方驾驶车辆发生有责事故,甲方损失总额达30万元以上,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金等任何费用。
(六)车辆司法鉴定情况
2024年10月18日,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A180***大型普通客车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1985号)鉴定意见: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10月10日6时起,冯*驾驶渝A180***大型普通客车负责101路线(铜梁西城小学至龙温泉线路)公交客运,10月10日17时30分许,冯*已驾驶车辆完成该线路段7趟客运作业,其将渝A180***大型普通客车熄火停靠在铜梁区西城小学公交车站港湾内等待乘客上车,其间冯迅下车到公交车站台边上公厕处小解,17时35分许,冯迅从渝A180***大型普通客车右后方向走上车辆,其时车上有4名乘客,未发现站台上有其准备上车的乘客,即启动车辆关闭车门按路线行驶,当车辆刚行驶5至6米左右距离时,冯迅感觉所驾驶车辆的轮胎被不明物体堵塞了一下,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刹车并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车辆左后轮下压着一名小学生模样的女孩,车辆左后轮已压过小女孩的头部,正压在其肚部位置,小女孩内脏多处器官已露出体外,冯迅用手触摸女孩的鼻子后感觉其已经没有呼吸,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后又向公司安全科办公室报告了事故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交巡警支队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即对现场进行警戒保护,区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即对小女孩进行现场紧急救治,经120医生现场检测后,小女孩被宣布已于事故发生后当场死亡。重庆市铜梁区渝通公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在接到冯*的报告后亦到达事故现场,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事故现场及事故善后事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事故善后情况
死者:刘*,女,汉族,11岁,身份证号:5002**********1429,家住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玉皇村**号,事发时弯腰或蹲身在车前整理书包,刘*系铜梁区**小学六年级学生,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死者丧葬费等88000元已由冯*及其亲属支付,其他理赔正按保险流程进行。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驾驶员冯*。通过交巡警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冯*询问笔录、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二勤务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资料表明:冯*,驾驶渝A180***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公交站台港湾内上车起步时,未按照操作规范逆时针绕车辆四周进行检查,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刘*无违法过错行为。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四、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履职情况
(一)重庆市铜梁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承担全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全区交通运政、路政、港航(海事)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该单位近三年均制定有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2024年1月25日,该单位印发了《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铜交通安监〔2024〕7号),重庆市铜梁区渝通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列入年度重点检查企业名单。2024年1月8日,该委下达了《关于对重庆市铜梁区渝通公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的通知》(铜交通发〔2024〕1号),一年来,该委各级单位共对重庆市铜梁区渝通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5次,日常安全督导现场督导2次,现场检查发现一般安全隐患2条,现场督导发现一般安全隐患1条,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2份,均已完成整改验收。2024年以来,该单位集中力量开展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安全会议23次,参与现场安全检查26次,共发现和整治各类安全隐患669个,累计排查重大事故隐患53条,均已落实整改。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铜梁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巴川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本次事故区域道路属于国道范畴,行业主管部门未授权巴川街道办事处进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本次事故发生后,巴川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协助处理事故相关事宜,积极安抚慰问死者家属情绪,协调相关企业落实理赔事项,事故理赔得到妥善解决,未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调查中未发现巴川街道办事处在本次事故中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冯*,经调查,事发时驾驶渝A180***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公交站台港湾内上车起步行驶,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其主要违法行为是:驾驶大型普通公共客运汽车,未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未认真执行良好的驾驶习惯,车辆起步前未注意观察车辆四周动态,未按照操作规范逆时针绕车辆四周进行检查,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涉嫌违反公司制定的《一线从业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第(二)项[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3]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4]之规定,冯*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5]之规定,冯*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2.李**,重庆市铜梁区渝通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公司安全科和保卫科,负责组织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对驾驶人员和车辆路检、路查等。该公司近三年来发生两起亡人道路交通事故,且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又连续发生两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名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事故原因中均存在公交汽车驾驶人员对车辆周边情况观察不仔细,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由此说明公司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存在短板,对一线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实效不明显,李**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铜梁区交通运输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30日内函告铜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市铜梁区渝通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公司所属营运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和二级维护,所属车辆技术性能良好;依法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公司所属车辆备案驾驶人员具备从业资质;公司制定有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计划开展了应急救援演练;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事宜,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服从行业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及时组织公司所属驾驶人员开展安全文明驾驶警示教育活动。调查组认为,该单位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鉴于该公司近三年发生两起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两人死亡,且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连续发生两起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多名人员受伤和造成财产损失,说明该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漏洞和缺陷,建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铜梁区交通运输委依法依规对该公司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30日内函告铜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单位重庆市铜梁区渝通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坚持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驾驶人员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文明驾驶;严查各类安全隐患,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防范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大型公交汽车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完善道路交通标识标志和信号指挥设施,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类似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重庆市铜梁区渝通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23日
[1] 《一线从业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车辆起步前应注意观察四周及车内乘客动态,确认车门关闭后平稳起步,依次出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责任划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者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